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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社交媒體群組發布色情及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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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南韓有不法分子設立即時通訊群組(稱為N號房),讓付費加入群組的人士可觀看女性受性虐的錄影片段。該群組的成員多達26萬人,而受害人最少有74名。本年四月,傳媒揭發本港發生類似事件,有人開設即時通訊群組(稱為港版N號房),供會員交換其與伴侶的情色活動錄影片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法例針對透過社交媒體或即時通訊群組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罪行;
 
(二)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接獲多少宗涉及第(一)項所指罪行的舉報;每個有關群組的受害人數目(並按性別及年齡(以10歲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會員數目、所涉罪行,以及分別有多少人被捕、遭檢控及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最高和最低刑罰分別為何;
 
(三)警方有否在港版N號房的報道後展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包括調查對象、搜證工作(包括有否要求其他政府部門、機構或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資料)及取得的進度,以及至今被捕的人數;及
 
(四)有否全面檢視現行法例是否足以打擊該等罪行;若有檢視而結果為否,會否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或制定新法例;若沒有作出檢視,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經諮詢保安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如相關社交媒體或即時通訊群組的伺服器設於香港,亦受規管。
 
  另外,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第3條,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八年。
   
  有關上述罪行過去五年的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數字載於附件。政府並未有備存問題要求提供的其他分類數字。
 
(三)就網上近月有社交媒體群組發布色情及淫褻物品的事件,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已跟進調查,並已向相關的社交媒體發出移除群組及內容的要求。調查仍在進行中,現階段未有任何人士被捕。
       
  互聯網是一個充滿大量資訊的公眾平台,更可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為有效防止、打擊及偵破這類罪案,警方會進行網上巡邏收集情報,並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關交流情報,適時採取聯合行動。
 
(四)鑑於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發展迅速,並有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已在二○一九年一月就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研究。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包括研究電腦網絡迅速發展所帶來的挑戰、檢討現有法例和其他相關措施、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並在有需要時建議作出法律改革。保安局會密切留意小組委員會的研究進展。
 
  法改會亦已於二○一九年四月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以及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就此,保安局正計劃就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以訂立相關罪行,徵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繼而展開公眾諮詢。保安局會在考慮社會意見後擬定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至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方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會繼續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適時檢視現行法例要求。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