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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取消派發已宣布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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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二月十八日,滙豐控股有限公司(滙豐)董事會宣布將於本年四月十四日派發二○一九年第四次股息,並以二月二十七日為除淨日。三月三十一日,滙豐宣布因應英國監管當局的要求決定取消派發該次已宣布的股息,並決定在本年底前暫停派發季度或中期股息。有滙豐小股東認為,滙豐取消派發已宣布的股息有違誠信,以及削弱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除上述個案外,過去有否發生上市公司在宣布派息後再予取消的事件;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這種做法有否違反相關規定;及
 
(二)鑑於滙豐派發的股息是不少本港居民(尤其是退休人士)的主要收入來源,當局(i)會否促請滙豐審視香港的經濟狀況及小股東的利益,重新考慮其不派息的決定,以及(ii)有否評估滙豐取消派息對香港的經濟狀況及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有何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評估?
 
答覆:
 
主席:
 
(一)政府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知悉,近日滙豐控股有限公司(滙控)等公司因應它們註冊地監管機構的要求,決定取消派息。根據滙控的公布,該公司董事會是因應英倫銀行透過審慎監管局發出的書面通知及要求而作出相關的決定。
 
  上市公司的派息政策及安排屬公司董事會在考慮一系列因素後所作出的商業決定。事實上,過去亦曾有上市公司作出取消派息的決定(如中滔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曾在二○一九年撤銷派付二○一八年中期股息),但每間公司的個別情況都有所不同,不宜比較。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派息安排應符合其註冊地的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應及時公布它們派發股息的資料及與股息安排相關的變動,以確保市場信息透明。取消派息有否違反相關規定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二)我們明白和理解滙控的決定對股東帶來一定的影響,部分股東因而感到失望及不滿。在英國註冊成立的銀行(包括滙控)須受英倫銀行旗下審慎監管局監管,並遵照相關的要求。據了解,審慎監管局是因為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觸發不明朗因素,所以要求包括滙控在內的七間大型銀行暫停派發股息,以強化銀行體系的資本狀況,而歐洲監管當局也有類似行動。就香港而言,金管局已要求滙控在香港的子行將香港股東的關注向其集團反映,同時金管局亦已在日常監管溝通中知會審慎監管局有關香港股東的意見。此外,證監會亦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履行其法定監管職能。若發現有違反監管規定的情況,證監會會採取適當行動或作出適當評論或公布。
 
  由於滙控等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而且對股息的選擇(例如選擇收取現金股息或以股代息)不一,因此難以評估該公司取消派息對香港的經濟狀況及投資者信心的影響。但整體而言,我們相信個別上市公司的派息政策及安排並不會影響香港證券市場的整體競爭力。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