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秘書處預告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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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實際情況。」
發言人強調,《國歌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只要不是以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方式表達意見,並不會負上刑責,與部分人士聲稱「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更絕對不是「惡法」。
他說:「在草擬《國歌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諮詢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意見 ,並出席了委員會舉行兩次共約15小時的特別會議,聽取了190名公眾人士和團體代表的意見。我們亦多次與不同政黨、專業團體、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見面,聆聽和吸納他們的意見。」
「《國歌條例草案》在二○一九年一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其後召開了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小時,仔細審議《國歌條例草案》的每一條條文,其中一次會議亦邀請了公眾人士發表意見。過程中,政府當局一直細心聆聽法案委員會委員和市民的意見。」
發言人說:「我們期望立法會盡快通過《國歌條例草案》。」
完
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