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遊樂場地規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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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的開場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各位午安,今天向各位委員介紹我們對進一步修訂《遊樂場地規例》(《規例》)的建議,主要為加強管制康文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面對的一些問題。
 
  社會上一直關注康文署轄下一些公眾遊樂場地的噪音對不同人士,包括附近居民、公園管理人員以至場地內其他使用者造成的滋擾問題。我們曾於去年四月諮詢本會的委員,建議就《規例》第25條作出簡單的修訂,以「人」取代條例中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以擴闊受煩擾對象的範圍,讓公園管理員及任何其他人士,尤其特別是附近居民,均可作為控方證人,加強管制。會議中,委員要求康文署全面檢視《規例》,採取更多措施加強管制公園的噪音問題。
 
  我們重視委員會提出的意見。經全面檢視《規例》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我們建議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循三大方向提出《規例》修訂建議,第一,包括加強執法成效;第二,加強管制演奏及歌唱活動;以至第三,提高阻嚇力。除原來建議擴闊受煩擾對象的範圍以加強執法成效外,我們建議加強管制演奏及唱歌活動。我們建議在第25條加入新規定,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並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例如利是;以及賦予康文署署長權力,於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活動須遵守的規定。我們希望上述修訂能令政府在處理公園噪音問題上更積極主動,能因應不同場地的情況,迅速及靈活地應對。最後第三提高阻嚇力,我們亦建議提高最高罰款,由現時第一級的罰款,最高兩千元及監禁十四天,(提高)至最高罰款一萬元,監禁維持十四天不變。 
 
  歡迎議員就文件內容發表意見。多謝主席。



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