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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立法會內會審議法案工作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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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昨日(五月八日)下午舉行的特別會議,成功處理多項法案及附屬法例,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九日)對此表示歡迎。

  發言人説:「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其中一個重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內會是立法會負責執行其憲制職能中尤關重要的一環,旨在為立法會大會的會議作準備,包括決定應否就已提交立法會的法案成立法案委員會,並監察法案委員會的進度。然而,自去年十月起,內會舉行了17次會議,經過逾30小時的討論後,仍未能選出今個會期的內會正副主席,令內會完全癱瘓,不能正常運作,積壓多項與社會經濟及民生息息相關的法案。」
   
  內會昨日下午召開特別會議,完成處理因內會自去年十月因選舉主席延誤而停擺長達七個月而未能處理的多項法案及附屬法例項目,包括:

  - 13項政府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的法案;
  - 31項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 委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議案,以及
  - 四項法案委員會報告(上兩年度首讀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的11項法案的其中四項)。

  發言人説:「政府欣悉內會終能突破困局,讓政府提交的多項法案和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得以繼續進行。政府定必繼續全力配合立法會在餘下任期的審議工作。」

  「截至本年五月八日,立法會正審議26項法案,包括15項政府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的法案及11項於上兩年度首讀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的法案。該11項法案有七項已完成法案委員會審議,但尚未提交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其中六項法案(包括內會昨日審閱的四項,及兩項內會於去年已審閱的法案(即《國歌條例草案》及《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內會已完成審議相關條例法案委員會報告。」

  發言人補充說:「《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經過合共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小時的審議後,已於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向內會提交報告。內會其後在六月二十八日的會議上對政府表示計劃於二○一九至二○二○年度立法會會期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發言人強調:「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實際情況。根據《條例草案》,只有公開、故意、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才會構成刑事罪行。市民有意見要表達,絕對可以,只要不是以公開、故意、有意圖侮辱國歌的方式表達,根本不會犯法。由此可見,某些議員聲稱《國歌法》是『惡法』,這完全與事實不符,屬無中生有的指控。」

  「特區政府期望立法會議員支持政府繼續推展上述法案的立法程序,讓政府、立法會及各持份者在政策上下的工夫不會付諸流水。」
 
2020年5月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0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