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題: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檢疫安排
***********************
  以下是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遏止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在港蔓延,政府已分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和《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向有關人士發出檢疫令。此外,《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疫情爆發以來,分別從內地和其他地區到港並須接受強制檢疫的人數;當中涉嫌違反檢疫令的人數,並按檢疫令指明的處所類別(即家居、檢疫中心,以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負責對涉嫌違反檢疫令人士採取跟進行動的政府部門為何,並按對其已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作出口頭警告、發出書面警告、要求佩戴手帶、安排入住檢疫中心、提出檢控(及定罪個案數目),以及其他(請註明))列出該等人士的分項數目;
 
(二)自第599D章生效以來,有多少名人士被發現在到港時沒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負責採取跟進行動的政府部門為何,並按對其已採取的跟進行動列出該等人士的分項數目;及
 
(三)鑑於衞生防護中心承認,有COVID-19確診者在早前入境時沒有在健康申報表如實申報已有病徵,反映監測系統存在漏洞,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堵塞該漏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由二○二○年二月八日起,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14日的強制檢疫安排由只適用於內地抵港人士擴展至澳門及台灣的抵港或過去14日曾於該地逗留的人士。另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除獲豁免人士外,從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抵港的人士須進行14日強制檢疫。
 
  為配合第599C章及第599E章的落實,《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賦權衞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有關權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
 
  就陳沛然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的綜合答覆如下:
 
  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衞生署根據第599C章及第599E章,分別向103 543名由內地、台灣及澳門抵港人士,以及69 685名由外國抵港人士發出強制檢疫令。
 
  根據第599C章及第599E章第八條的規定,凡根據第三條對某人實行檢疫,該人如未得到獲授權人員許可,不得離開其檢疫地點。政府已採取多項措施監察受檢疫人士是否遵守法例,包括進行突擊檢查、致電有關人士、使用通訊軟件的實時地點分享功能及電子手環/監察手帶配合流動應用程式,藉以確認受檢疫人士留在居所。
 
  實施強制檢疫安排是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一環,相關部門已加強監察和巡查。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紀律部隊人員已就超過14 000位受檢疫人士進行上門突擊檢查,衞生署的電話中心共曾致電接受檢疫人士超過20萬次進行突擊檢查。相關部門亦派發了82 000多條電子手環/監察手帶,與超過80 000位接受強制檢疫人士進行通訊軟件的實時地點分享,以及撥打約190 000個通話(包括視像通話)以確定受檢疫人士留在處所。
 
  在監察過程中,若遇到異常情況或違反檢疫令的人士,相關部門會作適當跟進。對違反檢疫令的人士,政府採取「零容忍」態度,由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會不予警告,即時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六個月監禁及罰款25,000元。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共有四名違反檢疫令人士獲判刑,他們分別於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日至三個月不等。另外,共有56人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授權人員許可的情況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衞生署和警方會繼續調查有關個案,在搜集更多證據後會交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
 
  另外,根據第599D章,向衞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對於任何懷疑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個案,政府必定嚴肅跟進。截至二○二○年五月四日,相關執法部門共接獲八宗有關懷疑違反第599D章的個案的舉報。其中,四宗個案執法部門認為有足夠理據作進一步的調查,在搜集更多證據後會交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
 
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