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就2019冠狀病毒病訂立的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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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遏止2019冠狀病毒病在港蔓延,政府分別於本年二月七日及三月十八日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該等規例訂明,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前者的適用範圍)及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後者的適用範圍)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使用的旅遊文件,均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此外,於本年二月七日訂立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紀錄。就該等規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及被裁定違反上述規例,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有關的政府部門就涉嫌違反該等規例的人士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自上述兩項強制檢疫規例生效以來發出的檢疫令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現時在家居及檢疫中心接受檢疫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鑑於市民十分關注檢疫令的遵辦情況,政府會否考慮提高違反檢疫令的罰則及加快檢控工作,以加強阻嚇力;及
 
(四)鑑於部分強制檢疫措施在政府作出宣布的數天後才生效,以致有大批人士為免須接受強制檢疫而提早行程在該等措施生效前入境,而當中部分人士其後被驗出對冠狀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此情況對公共衞生構成潛在威脅,政府會否檢討有關安排以堵塞漏洞?
 
答覆:
 
主席: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由二○二○年二月八日起,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14日的強制檢疫安排由只適用於內地抵港人士擴展至澳門及台灣的抵港或過去14日曾於該地逗留的人士。另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二○二○年三月十九日起,除獲豁免人士外,從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抵港的人士須進行14日強制檢疫。
 
  就麥美娟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的綜合答覆如下:
 
  截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衞生署根據第599C章及第599E章,分別向98 344名由內地、台灣及澳門抵港人士,以及65 381名由外國抵港人士發出強制檢疫令。
 
  根據第599C章及第599E章第8條的規定,凡根據第3條對某人實行檢疫,該人如未得到獲授權人員許可,不得離開其檢疫地點。政府已採取多項措施監察受檢疫人士是否遵守法例,包括進行突擊檢查、致電有關人士、使用通訊軟件的實時地點分享功能及電子手環/監察手帶配合流動應用程式,藉以確認受檢疫人士留在居所。
 
  實施強制檢疫安排是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一環,相關部門已加強監察和巡查。截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紀律部隊人員已就超過14 000位受檢疫人士進行上門突擊檢查,衞生署的電話中心共曾致電接受檢疫人士超過19萬次進行突擊檢查。相關部門亦派發了75 000多條電子手環/監察手帶,與超過80 000名接受強制檢疫人士進行通訊軟件的實時地點分享,以及撥打約180 000個通話(包括視像通話)以確定受檢疫人士留在處所。
 
  在監察過程中,若遇到異常情況或違反檢疫令的人士,相關部門會作適當跟進。對違反檢疫令的人士,政府採取「零容忍」態度,由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會不予警告,即時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六個月監禁及罰款25,000元。截至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共有四名違反檢疫令人士獲判刑,他們分別於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日至三個月不等。另外,共有56人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授權人員許可的情況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衞生署和警方會繼續調查有關個案,在搜集更多證據後會交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
 
  在實行強制檢疫措施時,政府需要考慮到香港是一個國際交通樞紐,與其他國家及地區在不同方面都連繫緊密,而且有數以萬計的本港留學生在外地讀書,因此政府認為在公布強制檢疫安排後給予一些時間讓市民作好準備,實在是一個務實的做法,以避免出現混亂情況。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