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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警方於港鐵太子站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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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八月三十一日,警方於港鐵太子站採取行動期間有多名市民受傷,甚至有傳聞指有人死亡。事隔半年,本年二月二十九日晚上,有市民於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進行悼念活動,並在附近的欄杆多次放置鮮花、蠟燭及其他物品(「悼念物品」),而警方多次移除該等悼念物品。警方代表於三月中向油尖旺區議會交通及運輸事務委員會表示,警務人員當晚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移除該等物品。另外,有市民投訴,他們於三月三十一日於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進行悼念活動時,有警務人員命令五名互不相識的市民並排緊貼站立,然後票控他們違反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章,附屬法例G)(俗稱「限聚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擺放悼念物品的位置是否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管轄範圍;如是,有否評估,警務人員在未有接獲該公司的求助下移除該等悼念物品有否構成侵犯港鐵公司的管轄權;

(二)警方移除悼念物品的上述行動的詳情,包括(i)行動次數、(ii)移除鮮花的數量,以及(iii)已移除鮮花的處置方式;

(三)警務人員有否根據第570章向該等擺放悼念物品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有,數目為何;

(四)過去三年,每年公職人員根據第570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當中由警務人員在港鐵公司管轄範圍內地點發出的數目為何;

(五)鑑於一些法庭案例的判詞指出,某物品是否屬「扔棄物」或「廢物」取決於它在指稱案發時是否真的是廢料,而警方移除悼念物品期間有市民正進行悼念活動,政府有否檢討警務人員(i)是否有權把該等悼念物品當作扔棄物或廢物移除,以及(ii)有否不合法地取去市民的私人財物;及

(六)有否檢討警務人員在三月三十一日的上述執法行動,有否違反限聚令的立法原意;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檢討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因此,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影響公眾安寧時,警隊必須適時採取合適行動,以恢復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在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港鐵太子站並無死亡個案。政府雖然已多次澄清,但仍有人蓄意繼續散播失實謠言並加以利用,每逢月底號召示威者帶同鮮花、衣紙蠟燭等物品到港鐵太子站外,聲稱以「悼念」為名進行公眾活動,當中很多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包括非法集結、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傷人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於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再次有大批人士響應網上號召帶同鮮花、蠟燭等物品到港鐵太子站及旺角警署外集結,其後有人於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一帶堵路,嚴重堵塞交通,更有暴徒在旺角區多處包括彌敦道,旺角道和亞皆老街等地點投擲汽油彈,焚燒路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警方需要採取合法措施防止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包括驅散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移除相信可能激使其他人繼續或再次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的相關物品。這是警方履行應有的責任,以盡快恢復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避免現場情況進一步惡化及有人受傷害。

  就葉建源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相關部門,現回覆如下:

(一)在處理公眾活動時,警方均會作出全面的風險評估,從而制定整體策略和措施,包括人員及設備的調配及應變方案。警方會考慮以往處理同類或同樣規模活動的經驗和其他風險因素等,評估活動期間所需要的人群管理措施及道路交通安排。

  就多個月來聲稱以「悼念」為名進行的公眾活動,旺角警區一直與港鐵保持密切聯繫,留意相關情況並作出風險評估,以採取合適措施保障巿民、乘客、港鐵職員及鐵路安全。在公眾活動進行期間,警方在場的指揮官及其他人員亦會時刻監察及評估現場情況,按實際環境,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當有違法行為出現並影響公眾安寧時,不論該處是否屬於私人地方或私人管理,警隊有責任採取合適行動,以恢復公眾安寧,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二)及(五)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因此,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公眾安寧時,警務人員必須適時採取適當行動,以維持公眾安寧、防止罪案或保護財產免受刑事傷害。

  《警隊條例》第50(6)條亦訂明,凡任何人被警務人員拘捕,如該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曾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則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各物,乃屬合法。

  至於其他與涉嫌干犯的罪行無關,而又被棄置在公眾地方的物品,則交由有關部門按既定程序處理。

  警方沒有備存提問所述的統計數字。

(三)及(四)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獲授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部門為房屋署、環保署、海事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處及警務處。過去三年,獲授權部門根據第570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表列計如下:
 
  2017 2018 2019
警務處 175 209 90
漁農自然護理署 59 169 95
環境保護署 177 246 173
食物環境衞生署 51 708 57 277 55 576
房屋署 330 506 722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3 16 8
海事處 16 16 17

  警方沒有備存提問所述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六)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會)規例》(第599G章)作出指示,指明由三月二十九日起,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四人的羣組聚集,指示的最新有效期延至五月七日。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市民應盡量減少社交接觸以遏止病毒傳播。政府立法禁止羣組聚集,是為了降低傳播病毒的風險。

  面對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警方會繼續積極配合各項防疫工作,包括協助執行第599G章的規定,以減低社區病毒傳播風險。如警務人員發現有多於四人公眾地方聚集,會按情況作出口頭解釋、勸諭、警告或解散。如果當時情況需要即時向參與受禁聚集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執法人員會依法律及程序處理。獲發罰款通知書的人士可根據第599G章下的機制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