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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對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僱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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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於本年一月在港爆發以來,一直有勞工團體促請政府修訂法例,把此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2所指明的職業病之一,以確保僱員因該疾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時可獲補償。政府於二月十日表示,已開始探討該修例建議,但需待該病毒的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進行修例,而且過程中需與不同持份者商討細節。政府亦指出,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COVID-19,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二月十日以來,上述探討修例工作的進展,包括:

(i)曾約見及已安排會見的持份者,並以表列出該等持份者的名稱、會面日期、所得意見,以及未約見持份者的原因(如適用);
(ii)有否制訂擬納入第282章附表2中的相關行業的初步名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iii)立法工作的時間表為何;

(二)就COVID-19進行的醫學及流行病學研究的進展及最新結果;及

(三)勞工處至今接獲僱主主動呈報其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COVID-19的個案宗數;該處如何確保所有僱主主動呈報該類個案?

答覆:

主席: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病是指某種疾病與特定工作環境或工作活動中接觸或暴露於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關係,同時該疾病在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中的發病率顯著高於一般人士,因而當有這類工作人員患上這疾病時,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因其工作所導致。

  勞工處在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法定職業病時,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的準則,並以證據為本的原則客觀地評估有關疾病是否與某種工作有明確直接的因果關係,以及從事某種工作的人員患上該疾病的情況是否顯著高於一般人士,包括檢視有關的醫學證據及流行病學資料,以作出所需評估及建議。

  就陳沛然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在訂立新的職業病時,勞工處必須於法例內清楚訂明該職業病對從事何種職業或進行何種程序的僱員會構成確切顯著的風險,並將這些訂明行業或工序逐項列明,而染病的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內受僱從事這些行業或工序。若僱員是於工作期間感染得職業病,僱主須根據法例為僱員作出補償。

  2019冠狀病毒病目前正在世界各地迅速傳播。世界衞生組織(世衞)於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正式宣布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為全球大流行。根據四月二十日的世衞情況報告,全球確診個案合共有2 314 621宗,其中72 846宗是前一天新確診的個案,全世界人口普遍都有受感染的風險。對於可以在社區廣泛傳播的傳染病而言,市民在一般社區環境中都有可能接觸到其傳染性病原體而受到感染,並不僅限於在某些工作場所。在香港,截至四月二十一日,已確診的個案有1 029宗,當中絕大多數屬於社區感染個案。

  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仍在發展及不斷變化,勞工處的首要工作是密切留意相關的醫學及流行病學數據,特別是源於工作的病例資料和行業分布,以及病症在社區傳播的情況和感染風險,以作出適當建議。

(三)《僱員補償條例》(《條例》)規定,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僱主必須在期限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縱使2019冠狀病毒病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

  截至四月十七日,勞工處共接獲21宗僱主在《條例》下呈報其僱員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個案。

  勞工處一直根據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公布的資料,主動跟進懷疑因工遭遇意外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的個案,以及透過醫院的協助,向所有確診人士派發一份有關《條例》下僱員權益及保障以及勞工處聯絡方法的雙語單張。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應盡快通知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僱員若發現或懷疑僱主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其個案,應直接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求助。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