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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公營房屋的排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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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長康邨康美樓及富亨邨亨泰樓有數名住客相繼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而他們染病的原因可能與公屋單位的糞渠通風管被不當改裝及排污系統的設計問題有關。由於當局至今未就各公共屋邨的排污系統進行大規模檢查和維修計劃,有公屋住客憂慮染病及疫症會在社區爆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完成檢查上述兩個屋邨的排污系統;有多少個單位需進行跟進工程;鑑於當局指出,亨泰樓相鄰單位的天台圍欄高度不一致或會令擾流較易在高層天井位置出現,而擾流可把糞渠天台通風管的病毒帶入住宅單位,當局是否已進行相關改善工程;
 
(二)當局會否對所有樓宇類型與上述屋邨相同(即Y型)的公共屋邨的排污系統(包括天台通風管)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以及與樓宇類型為Y型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商討,盡快進行有關的檢查及維修工作;
 
(三)當局會否考慮盡快就所有公營房屋(包括資助出售房屋)屋邨/屋苑的公用部分及個別單位內的排污系統的各部分(包括U型隔氣口及通風管)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以盡量減低公共衞生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處理有關的衞生風險;及
 
(四)鑑於有租置屋邨業主指出,多年來該等屋邨的維修保養因管理及維修責任不清而欠佳,當局會否承擔更多租置屋邨的維修責任及加快進行有關的維修工作,以免因該等屋邨維修保養欠佳而造成衞生風險?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已就2019冠狀病毒病所帶來的衞生風險制定一套機制檢查轄下樓宇(包括公共屋邨)的排污設施。當房委會接獲衞生防護中心通知,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屋邨有確診個案時,房委會會檢查所有與確診單位共用同一排水渠及排氣管的公屋單位(包括租置計劃屋邨的出租公屋單位)的排污設施,並在檢查時為該些渠管或排氣管進行適切維修。
   
  至於租置計劃屋邨,無論房委會擁有多少業權,其物業管理均與一般私人屋苑無異,同樣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相關地契及大廈公契(公契)規管。屋邨的日常管理事務由法團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的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商討及議決。現時,所有租置計劃屋邨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法團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須按照公契條款履行修葺公用地方與設施的責任,保持設施狀況良好、修繕妥當。房委會作為租置計劃屋邨內未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的業主,會負責有關單位屬房委會的裝置及設施的維修保養。
   
  我現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長康邨屬於公共屋邨,房委會已根據上述機制主動派員檢查康美樓內34伙與確診單位共用同一污水渠及排氣管的公屋單位,發現有少數單位的租戶未經批准自行改裝座廁及/或排氣管。檢查人員在檢查時已即時為有關渠管或排氣管進行適切維修。
 
  富亨邨屬租置計劃屋邨,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審查組)已應衞生防護中心的要求,按建築事務監督授權,檢查富亨邨亨泰樓68伙與確診單位或其毗鄰單位共用同一污水渠及排氣管的單位,包括15個房委會未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發現有51個單位需要跟進排氣管欠妥的情況。審查組已按《建築物條例》向當中44個尚未完成維修的單位業主發出命令,要求業主安排合資格承辦商檢查及維修,以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至今,共25個單位已完成維修。至於該15個未出售的出租公屋單位中,有七個單位的租戶未經批准自行改裝座廁及/或排氣管,當中房委會已完成六個單位的維修工作,餘下一個亦將於二○二○年五月內進行工程。

  就富亨邨亨泰樓懷疑出現「擾流效應」的情況,政府已成立跨部門專家小組跟進。專家小組仍在研究和跟進較早前從亨泰樓採集環境樣本的檢測結果和其他相關資料及環境因素,以期找出所有有機會傳播病毒的途徑,及作出相關改善建議。

(二)及(三)房委會轄下樓宇的排污設施(包括廁所內的座廁排氣管及天台排氣管)沒有設計問題。這些樓宇均按照當時公營房屋採用的標準大廈設計,並符合當時的建造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及環境衞生安全要求標準。但是,住戶若未經向房委會申請改動工程而違規擅自改裝廁所內的排氣管,則可能會導致衞生風險。

  房委會會主動檢查公屋大廈天台排氣管及與確診單位共用同一污水渠及排氣管的出租公屋單位。至於其他出租公屋單位,若租戶擔心現有的渠管狀況或裝修改裝後的渠管有可能構成衞生風險,他們可向屋邨辦事處尋求協助,屋邨辦事處會作出檢查及適切跟進。

  租置計劃屋邨方面,與私人物業無異,妥善保養排污系統是業主的責任。無論是何種樓宇設計,業主不可隨意改動樓宇的排污系統或改裝喉管以致與原設計不符及違反《建築物條例》。如審查組收到有關舉報,會到樓宇巡查,若發現有不符《建築物條例》的喉管改裝,會按法例要求業主修正。
  
(四)房委會已為所有租置計劃屋邨一次過注資一筆相等於每個住宅單位14,000元的款項作為維修基金,以用作屋邨出售後的維修工程開支。妥善維修及保養公用的裝置及設備是法團/業主的責任。若法團/業主懷疑公用設備有欠佳情況,或會造成衞生風險,應盡快安排合資格承辦商檢查及維修。倘若個別租置計劃屋邨的公用設施需要進行維修工程,房委會樂意根據相關法例按其管理份數,在有需要時與其他業主共同分擔有關維修費用。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