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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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確診個案增長有所緩和,反映醫護和社會各界年初以來共同努力及各項減少社區接觸和邊境管制的公共衞生措施初見成效,惟全球疫情仍然十分反覆。雖然內地疫情已顯著改善,本港仍然需要持續控制因任何跨境交通導致的輸入個案或有外遊記錄的個案導致的第二波感染。

  為慎防本港疫情出現逆轉,同時容許政府調整公共衞生措施,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刊登憲報,訂立《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修訂規例》),於明日(四月二十九日)零時零分生效。

  《修訂規例》的主要修訂為——

(一)延長《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的有效期至二○二○年六月七日。

(二)擴大可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或類別

  現時,政務司司長可根據第599C章第4(1)條指明符合指定條件的任何人士或類別的人士豁免接受強制檢疫。在考慮到逐步恢復的人流及經濟活動,《修訂規例》會進一步賦權政務司司長就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包括所有從內地、澳門及台灣抵港的人士),豁免他們接受強制檢疫——

(a)有需要進入香港以在香港任何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接受或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或中學教育的人士,或有需要進入香港以為上述目的而安全進行行程的人士,包括跨境學生及有關人員與服務提供者;及

(b)有需要就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而進行行程的人士。

  上述獲豁免人士或類別的具體安排(包括如何向相關部門作出豁免的申請)將稍後公布。獲豁免人士於留港期間必須接受衞生署的醫學監測,須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

(三)賦權衞生署署長取消檢疫令

  衞生署署長獲賦權可在適當時間對從內地或澳門抵港的人士,若符合指定條件(包括持有證明在當地完成不少於14日的檢疫)及已對「2019冠狀病毒病」測試呈陰性反應,署長有權取消該等人士的檢疫令。政府正和相關單位商討上述措施,將以促進與粵澳兩地就2019冠狀病毒病聯防聯控的工作為首階段的目標,並會稍後公布詳情(包括實施措施的具體日期)。

  《修訂規例》亦包括與世界衞生組織採用的命名劃一的相應修訂。

  政府會因應疫情的發展,不時檢討相關措施的可行性,適時作出調節。

  《修訂規例》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而訂立。第599章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