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及附屬法例的技術性修訂
**********************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刊憲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更新及劃一採用「2019冠狀病毒病」作為香港法定須呈報傳染病的最新名稱、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以及賦權衞生署署長以外的指定人員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附表2的職能。上述修訂將於明日零時零分生效。
 
(一)須呈報傳染病及傳染性病原體的命名

  現時《條例》及其六條附屬法例以「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為須呈報傳染病的名稱。該疾病自一月八日起已納入《條例》附表一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在制訂《條例》下其他附屬法例時亦採用上述名稱。

  在有關修訂下,「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會易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另外,「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冠狀病毒2」亦會加入《條例》附表二的表列傳染性病原體列表。世界衞生組織(世衞)較早前分別為該疾病及病毒命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冠狀病毒2」,本港因而作出相應的法例修訂。

  除了《條例》外,上述修訂劃一適用於其六條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即《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有關修訂不影響原來適用於該疾病的條文。如任何醫生有理由懷疑出現該傳染病個案,必須呈報衞生署署長。另外,法例規定化驗室的擁有人或掌管化驗室的人必須就與該病原體相關的逸漏事故通知衞生署署長,從而保障化驗室員工及預防化驗室感染。

  衞生防護中心已去信醫生及醫務化驗所業界,通知他們有關的法例修訂及已更新的呈報準則。

(二)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

  衞生主任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有關權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

  有關修訂延長第599D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五月七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衞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三)賦權指定人員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附表2的職能

  為簡化有關程序,有關修訂賦權衞生署署長以外的指定人員執行第599G章附表2的職能,例如在未繳付定額罰款時送達繳款通知書。
 
  上述各項修訂規例是根據《條例》而訂立。第599章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