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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法院聆訊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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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俗稱「武漢肺炎」)疫情,司法機構已把所有原訂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三月二十二日於法院(包括審裁處)進行的聆訊延期,而各法院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在該段期間只處理緊急和必要的聆訊/事宜。司法機構其後宣布,由三月二日開始為在三月內有序恢復各級法院的法庭程序及重開法院登記處/辦事處作出準備。換言之,各級法院及其辦事處未有正常及全面運作長達兩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司法機構(i)根據甚麼準則決定作出上述的關閉法院安排,以及(ii)有否考慮法院長期關閉會窒礙市民行使藉司法程序尋求公義的權利;如有,有否檢討有關決定是否已在抗疫和彰顯公義之間取得平衡;如沒有考慮,原因為何; 

(二)受法院關閉影響的案件宗數,並按所涉法院及案件類別(即(i)民事案件、(ii)刑事案件及(iii)其他)列出分項數字;
 
          法院 (i) (ii) (iii) 總數
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區域法院        
裁判法院        
勞資審裁處 (不適用)  
土地審裁處 (不適用)  
競爭事務審裁處 (不適用)  
死因裁判法庭 (不適用)  
淫褻物品審裁處 (不適用)  
小額錢債審裁處 (不適用)  

(三)司法機構會否採取措施,盡快為因法院關閉而延期的聆訊重新排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司法機構有否因應二○○三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爆發,就傳染病爆發期間法院的運作及聆訊事宜制訂應變計劃;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在處理是次疫情時有否執行該計劃;如沒有應變計劃,原因為何;及

(五)司法機構有否計劃加快推行資訊科技應用計劃,以期訴訟各方可藉電子方式傳遞文件及聆訊可藉電話或視像方式進行,以減少將來因疫症爆發而需關閉法院所造成的影響;如有,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公共衞生考慮,司法機構由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把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一般延期)。於一般延期期間,法庭仍繼續處理緊急和必要的聆訊。與此同時,司法機構亦在此限制下盡力處理緊急和必要的法庭事務。一般延期安排現延長至二○二○年五月三日,並將因應當前的公共衞生情況予以檢討。司法機構強調,在處理法庭運作時,考慮所有人士(包括法庭使用者、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司法機構的員工)的健康和安全至為重要。

  司法機構表示,對全港市民而言,當前的公共衞生挑戰實屬前所未見。這次的一般延期安排及其持續時間亦是前所未有。實施及延長一般延期安排的決定,以及決定在一般延期期間處理的緊急和必要的事務範圍,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為司法機構之首,在公共衞生考慮與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所涉及的公眾利益之間慎重地取得平衡,並顧及後勤支援安排和法律上的限制而作出的決定。司法機構一直不斷檢視最新情況,和制定適當的安排以應對一般延期對法庭事務的影響。尋求公義固然重要,但當面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這前所未有的情況下,司法機構須同時考慮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此等重要因素。

司法機構為應對一般延期的影響所作的安排

  司法機構完全明白一般延期安排對法庭使用者與持份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並一直採取積極措施減輕所造成的影響。進一步來說,司法機構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以應對和緩減一般延期對法庭事務的影響。司法機構在這方面的安排概括如下:

(i)司法機構已作出特別安排,讓所有緊急和必要的法庭聆訊及事務在此期間盡快獲得處理。此外,司法機構理解,一般延期的安排持續越久,緊急和必要事務所涵蓋的範圍可能變得越廣;故此,司法機構已一直不斷檢討在一般延期期間應予處理的緊急和必要事務的範圍,並作出定期調整。因此,在一般延期期間,各級法院亦有就緊急和必要的事務(包括新羈押案件、緊急保釋聆訊、司法覆核聆訊及緊急上訴)進行實體聆訊。此外,雖然法院登記處及辦事處大致關閉,但司法機構一直持續引入加強措施,以處理更多種類文件的存檔及其他事務,以配合已擴大範圍的緊急和必要法庭事務。事實上,由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緊急和必要法庭事務的範圍及有關的加強措施曾十一度調整;

(ii)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對獲指派的案件作出積極主動的案件管理,好讓在有需要時能及早給予訴訟各方清晰的指示,令那些已準備好在一般延期期間結束後進行聆訊的案件,能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重訂聆訊日期;

(iii)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官及司法人員會考慮或請訴訟各方考慮盡可能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例如非正審事宜。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是現行並且廣為接受的不涉口頭聆訊的案件處理方式;

(iv)司法機構一直積極逐步研究透過其他替代模式,即以視像會議設施和電話,聽取陳詞。使用資訊科技以處理法院事務的詳情列於下文「資訊科技的使用」部分;

(v)司法機構已向所有持份者和訴訟各方保證,不論案件會在一般延期期間後如期進行聆訊或重訂聆訊日期,法庭都會預留足夠時間讓他們收到通知及準備案件;及

(vi)在合適的情況下,司法機構會繼續增聘臨時法官及司法人員,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推行更有效的排期安排,藉以提高司法事務處理量,應付在一般延期期間累積增加的司法工作。

  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關注公共衞生情況,同時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積極為恢復法庭聆訊作準備,並以分批進行和循序漸進方式,有秩序地恢復法庭聆訊。同時,司法機構將繼續採取適當的公共衞生和人群管控措施,以保障法庭使用者、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司法機構的員工的安全。

資訊科技的使用

  在一般延期期間需要盡量減少親自到法院大樓和人與人面對面的接觸,以及避免人群聚集。因此,作為司法機構的長遠策略的一環,於一般延期期間,司法機構正積極推行更廣泛地使用資訊科技以支援及便利法院事務的進行。同時,就資訊科技的更廣泛使用如何便利及支援法院事務,司法機構一直跟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主要發展概述如下。

  首先,司法機構正採取正面和積極的方式,使用資訊科技支援法院運作,但須強調任何措施都必須按照法律制定。司法機構注意到,擬在法律程序中引進電子存檔及交易(包括電子付款)方面,提供法例依據是有需要和有迫切性的。就此,司法機構已按照「資訊科技策略計劃」一直積極地分階段為各級法院研發「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該系統),使各方可透過電子模式處理與法庭有關的文件和進行付款。為了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草案》已於二○二○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會。如該條例草案及一些進一步的附屬法例獲得通過成為法例,該系統會首先在區域法院和部分裁判法院推行。司法機構期望該條例草案可獲得通過,讓此等工作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發揮成效。

  在等待制訂必要的法律基礎期間,司法機構已採取步驟,在合乎資訊科技保安政策和實務安排的範圍内,研究及推行行政措施和令若干文件可通過電子方式處理。當中包括:

(i)設立特別電郵帳戶,供訴訟各方以電子方式向法庭提交若干文件,以利便通過書面方式處理案件;及

(ii)將區域法院現時電子提交平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法院。該平台已於二○二○年四月一日擴展至高等法院以及家事法庭,使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可包括但不限於與聆訊相關的文件,例如案例典據列表及聆訊文件冊。此平台亦於二○二○年四月十五日進一步擴展至土地審裁處。

  如上文所述,司法機構一直積極逐步透過其他替代模式,分階段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民事案件的聆訊。司法機構於二○二○年四月二日發出「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一階段:視像會議設施)」,就一般延期期間,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民事案件的遙距聆訊訂立實務安排。兩宗案件已在四月六日的一周以視像會議設施審理,該經驗令人滿意。司法機構注意到,執業者普遍對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的安排反應正面。在未來數周亦有已於高等法院排期的數宗案件會使用視像會議設施。在下一階段,司法機構正積極考慮將視像會議設施於遙距聆訊的應用擴大至其他民事法院。另外,司法機構並正研究使用電話進行簡單的非正審聆訊。司法機構將在準備就緒時公布細節。

  應用任何資訊科技,除必須合乎法律規定這項考慮因素外,亦必須安全穩妥,以及不得危及或損害在法庭運作當中使用資訊科技的具體範疇的完整性,這點至為重要。司法機構會持續採取務實的處理方式。司法機構亦會繼續就於一般延期期間以及長遠而言,就資訊科技在法庭事務中的使用,與法律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

減少社交接觸

  司法機構一直採取「分隔方式」,透過限制事務範圍(包括不時修訂的登記處事務)、案件排期聆訊的方式、開放聆訊的法庭數目、法庭程序分隔的方式、裁判法院開放的數目和辦理事務的方式,以及實施預防及人流管理措施,確保法院大樓(包括法庭及登記處)人流暢順及不會過分擠擁。預防及人流管理措施的一些例子包括於法庭、大堂及登記處設立人數限制,同時適當實施排隊及派籌制度。這些措施會根據需要,於一般延期期間及期後繼續適用。

受影響案件的數量

  司法機構並沒有備存關於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實施一般延期安排以來受影響的案件和法律程序(包括被延期的案件)、已處理及以其他方式例如書面或和解處理的案件等的精確統計數字。但是,由於需要減少社交接觸,法庭事務處理量相應受到限制,在一般延期期間,法院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一直以不同方法(如上文所述)盡力有效及安全地處理最多的法庭事務。司法機構亦已調配或聘用臨時登記處職員,以盡快處理積壓的案件。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