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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向政府提供潔淨、保安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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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就大量僱用非技術員工的非建築政府服務合約設立了禁止投標機制及扣分制。在禁止投標機制下,服務承辦商(承辦商)自被裁定違反與勞工權益有關的指明條例起計的五年內,其提交的投標書不會被考慮。在扣分制下,承辦商若沒有跟其員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有關工資、工時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的條文,可被扣分。此外,政府可對違反合約的承辦商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失責通知書,亦可暫停支付或扣減服務月費。關於向政府提供潔淨、保安等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將於未來三年內屆滿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服務合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a)合約所涉服務類別(即潔淨或保安)和(b)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下述相關資料:(i)承辦商名稱、(ii)服務的地區及詳情、(iii)合約價值、(iv)非技術員工數目、(v)工資總額及(vi)合約屆滿日期;
 
(二)是否知悉,就(a)食環署和(b)康文署分別轄下潔淨及保安服務承辦商僱用的非技術員工而言,他們在過去3年每年的(i)每月工資範圍、(ii)平均工時、(iii)平均聘用年期及(iv)年齡分布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食環署和康文署現時分別僱用了多少名二級工人;當中需擔任公眾地方潔淨職務的員工的(i)人數、(ii)起薪點、(iii)頂薪點及(iv)平均每周工時分別為何,以及他們在惡劣天氣下工作時可否享有相關的交通津貼及辛勞津貼;
 
(四)現時食環署轄下垃圾收集站的數目,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設有(i)獨立休息室、(ii)更衣室、(iii)飲水設施及(iv)流動垃圾壓縮機,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就現時向公共租住房屋屋邨提供(a)物業管理、(b)潔淨及(c)護衛服務的合約分別而言,下列的詳情:(i)生效日期、(ii)屆滿日期、(iii)承辦商名稱、(iv)合約價值,以及非技術員工的(v)數目、(vi)工資總額、(vii)每月工資範圍、(viii)平均工時及(ix)年齡分布(以表列出);
 
(六)過去五年,(a)食環署和(b)康文署對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施加的處分的以下詳情:(i)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失責通知書的數目分別為何、(ii)扣減服務月費的次數及所涉款項總額,以及(iii)扣分的次數;
 
(七)過去五年,每年(A)食環署和(B)康文署因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a)與扣分制相關的條文及(b)其他條文而對其施加處分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個案的下列詳情:(i)承辦商名稱、(ii)違約次數、(iii)違約內容、(iv)發出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分別的數目,以及(v)扣減服務月費的總額;
 
(八)現時(i)食環署和(ii)康文署轄下承辦商在一段時間內因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非與扣分制相關的條文而累計收到多少次書面警告或失責通知書後,才會被扣減服務月費及在禁止投標機制下遭處分;
 
(九)(a)食環署和(b)康文署去年接獲就以下違規事項對其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作出投訴的宗數分別為何:(i)短付工資、(ii)欠薪、(iii)沒有簽訂標準僱傭合約、(iv)員工的工時‍超出上限及(v)沒有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每類個案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以及有多少個承辦商因而遭處分(並按處分方式列出分項數字);及
 
(十)按照服務合約,(i)食環署和(ii)康文署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須否向其僱用的非技術員工提供防疫用品;若須,是否知悉自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以來,該等員工平均每人在每個工作天獲發每類防疫用品(包括口罩、手套及消毒用品)的數量?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和運輸及房屋局,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政府部門的潔淨服務及保安服務合約資料,包括承辦商名稱、服務的地區及詳情、合約價值和合約屆滿日期等,已上載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的「已批准訂立的合約公告」網站(pcms2.gld.gov.hk/iprod/#/home?lang-setting=zh-HK)供公眾查閱。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將於2020-21至2022-23財政年度屆滿的外判服務合約總數為118份。有關潔淨服務合約的資料載於附件一,而有關保安服務合約的資料載於附件二。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設施及場地在二○二○至二○二二年將到期的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合約共有76張,有關合約的詳細資料可參閱上述物流署網站。根據康文署外判承辦商提供的資料,估計在二○二○至二○二二年到期的合約所涉及的清潔及保安員工數目分別為6 280名及3 687名。由於康文署並非外判員工的僱主,亦沒有要求承辦商提供其聘用人員的詳細資料,因此康文署並沒有備存外判員工的聘用情況如工資總額的數據等資料。
 
(二)食環署及康文署轄下潔淨及保安服務承辦商的所需員工資料分別載於附件三的表一及表二。
 
(三)截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食環署聘用了2 773名二級工人,當中2 000人擔任公眾地方潔淨職務。二級工人現時的起薪點為第一標準薪級表第0點(每月13,730元),頂薪點為第8點(每月16,175元),每星期平均工作約45小時。二級工人如須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生效時工作,可享有黑色暴雨警告當值津貼或颱風當值津貼。
 
  截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康文署共聘用108名二級工人,他們須在各辦公室和康樂及文化場地提供一般支援服務,例如派遞文件、提供茶水/接待處服務、運送物資、分發和張貼宣傳資料、搬移/搭建場地家具及設施、協助執行簡單園務工作及潔淨職務等。康文署並無二級工人職位只負責潔淨職務。二級工人按第一標準薪級表第0點至第8點(每月13,730元至16,175元)支薪,規定工作淨時數為每周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如符合相關公務員規例訂明的發放款項準則,他們可申領交通津貼及辛勞津貼。此外,二級工人在特定天氣情況下履行職務時,如符合黑色暴雨警告當值津貼及颱風當值津貼各自的發放款項準則,便可申領有關津貼。
 
(四)食環署現時設有161個永久離街垃圾站(垃圾站),當中有143個由食環署的潔淨服務承辦商管理。
 
  一般而言,垃圾站在值班報到處設有更衣設施,不設獨立休息室。對於部分垃圾站礙於地方所限未有提供更衣設施,食環署容許承辦商在情況許可下於垃圾站內加設臨時的更衣及貯物設施。至於食環署新落成的垃圾站均設有更衣及貯物設施。此外,如場地許可,食環署會於垃圾站安裝過濾式飲水機供部門及承辦商員工使用。
 
  按照食環署與承辦商簽訂的合約訂明,承辦商必須遵守所有與履行服務合約有關的法例,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因此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向員工提供足夠的飲用水。
 
  食環署會按個別垃圾站的運作需要,並視乎場地情況,於站內設置流動垃圾壓縮機。
 
  食環署轄下由潔淨服務承辦商管理的垃圾站中設有更衣設施、飲水設施及流動垃圾壓縮機的分項數目,按全港十八區表列載於附件四。
       
(五)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為公共租住屋邨提供物業管理、潔淨及護衛服務合約的資料分別表列於附件五、附件六及附件七。
 
(六)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食環署對其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失責通知書及扣減服務月費次數、扣分次數,以及被扣減的服務月費款額表列載於附件八。
 
(七)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食環署因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與扣分制相關的條文而對其施加處分的跟進行動載於附件九。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食環署沒有因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其他條文而對其施加處分的資料。
 
  過去五年,康文署向清潔服務外判承辦商發出的違規通知數目載於附件十。發出這些違規通知的主要原因包括承辦商未能按合約要求提供足夠人手、未能按合約要求達到指定服務水平、其外判員工態度或表現不理想等事宜。康文署只備存關於發出扣減服務月費通知張數的記錄,故未能提供所涉款項總額的相關資料。另外,由於違約承辦商名稱及其違約內容涉及個別公司資料,康文署不便披露。
 
(八)食環署在發出失責通知書後,承辦商會被立刻扣減服務月費。而發出書面警告或失責通知書的數目不會剝奪承辦商日後投標的資格,但會影響其中標機會。   
 
  如康文署轄下承辦商違反非與扣分制相關的合約責任(例如未能按合約要求提供足夠人手、未能按合約要求達到指定服務水平、其外判員工態度或表現不理想等事宜),康文署會根據合約條款向承辦商發出相應的違規通知書,例如扣減服務月費通知、書面警告或失責通知書。違反合約責任的次數並不是康文署發出違規通知書的唯一準則。
 
  另外,在政府採購政策的「禁止投標機制」下,若承辦商違反與勞工權益有關的指定條例,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指定罪行,不論有關的定罪是否與政府或私人合約有關,也不論該合約所提供服務的類別,在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該承辦商的投標建議將不獲政府考慮。
 
  除上述提到的罰則,如承辦商嚴重違反合約條款或因違反任何上述條例的規定而被定罪,康文署可根據合約內的條款,考慮即時終止該合約,並把承辦商從康文署的供應商名單上除名。
 
(九)食環署在二○一九至二○年度(截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接獲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因短付工資、欠薪、沒有簽訂標準僱傭合約、超出工時上限及沒有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投訴個案數目及詳情表列於附件十一。
 
  康文署在二○一九年接獲一宗有關清潔服務承辦商涉及有薪法定假期的投訴個案。經調查後,康文署確認投訴並不成立。康文署並沒有接獲其他有關清潔服務承辦商違反上述規定的投訴,因此沒有處分及禁止違規潔淨服務承辦商投標的個案。
 
(十)食環署的服務合約訂明承辦商必須遵守所有與履行服務合約有關的法例,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規例。承辦商有責任確保其僱員在工作期間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包括為在不同環境下工作的僱員評估風險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提供足夠及合適個人防護衣物、裝備、安全培訓及合適的工作安排等。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以及整體口罩供應緊張,政府理解政府外判合約清潔服務承辦商在採購口罩方面遇到困難,因此將懲教署每月增加生產的70萬個口罩預留分配給政府外判合約前線清潔工友作為應急安排,以保障前線清潔工友的健康,並維持必要的清潔服務。食環署並無備存承辦商僱用的非技術員工每天獲發防疫用品種類和數量的數字。
 
  康文署十分重視外判清潔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安排。每份清潔服務外判合約的條款都有規定承辦商須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合約條文亦訂明承辦商須為其清潔工人提供足夠、有效及適切的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外科口罩、橡膠手套及其他保護衣物等)、安全培訓及合適的工作安排等,以保障他們的職安健。由於清潔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的數量和種類會因應場地大小,清潔服務的要求及類別有所不同,而康文署亦沒有要求承辦商仔細紀錄每項分發予清潔工人的個人防護裝備數量和種類等資料,因此康文署並沒有外判員工平均每人在每個工作天獲發每類個人防護裝備的數量。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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