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向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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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人士,是指在適用期(即由通過《條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之前六個曆月)提交申請(而最終獲批)的個人交津申請人。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個人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提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適用期屆滿前(即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
額外款項相當於申請人在適用期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個人交津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
申請人如有查詢,可致電職津處24小時熱線(2558 3000)或瀏覽個人交津計劃(www.iwits.gov.hk)的專題網站。
完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