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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警隊與不同部門舉行聯合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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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芝蔴灣懲教所及毗鄰的芝新懲教所已於二○一○年停止運作。本人獲悉,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懲教署於上月五日把轄下多部車輛停泊在上述懲教所附近。警務處回覆本人的查詢時確認,當日曾與懲教署於上址進行聯合演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兩所懲教所自二○一○年停止運作以來的以下資料:
(a)負責管理的政府部門,以及每年涉及的開支金額及人手為何;
(b)有否政府部門或公私營機構借用;如有,按日期以表列出以下資料:(i)政府部門或公私營機構名稱、(ii)借用原因,以及(iii)使用處所的人數;
(c)有否用作執法用途(例如拘押被捕者);如有,按日期以表列出以下資料:(i)執法部門名稱、(ii)用途,以及(iii)所涉人數;及
(d)有否用於存放警務處的車輛、彈藥或裝備;
 
(二)上述聯合演習的詳情,包括(i)目的及(ii)各政府部門分別派出多少名人員參與演習;及
 
(三)過去五年,每年警務處分別統籌及參與了多少項聯合演習,並按日期列出以下資料:(i)地點、(ii)目的,以及(iii)各政府部門分別派出多少名人員參與演習?
 
答覆:
 
主席:
 
  良好的治安是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各個紀律部隊一直履行職責、不斷求進、維持社會治安、維護法紀,以及服務社會大眾。
 
  現就毛孟靜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及(二)警務處及懲教署於三月五日在芝蔴灣懲教所及芝新懲教所舉行聯合演習。有關聯合演習屬恆常性質,目的為增強警隊及懲教署共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訂明,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及偵查罪案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財產等。為提升警務人員面對不同情況的應變能力,警隊會定期安排在不同地方進行演練,並與不同部門舉行聯合演習,以測試及強化各部門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及協調情況,並評估已制定的應變計劃的效能。
 
  芝蔴灣懲教所及芝新懲教所於二○一○年停止運作。懲教署使用該兩間空置院所進行懲教署內部處境訓練、戰術及應變訓練等。管理該兩院所屬塘福懲教所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懲教署並無備存相關分項人手及開支數字。
 
  在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懲教署曾外借該兩間院所予其他紀律部隊(警務處及香港海關)共24次作行動及戰術訓練,詳見附件。懲教署並無備存外借時,其他紀律部隊參與的人員人數。
 
  除上述用途外,兩間院所並無外借作其他用途或作倉庫存放物資。
 
(三)過去五年(二○一五至二○一九年),警隊共進行了402次反恐及重大事故應變演習,當中大部分屬其他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參與的聯合演習。這些大型演習的內容一般包括突發重大事故、搜集及分析情報和模擬恐怖分子進行連串襲擊,以測試各政府部門和機構的應變能力及相關應變計劃,並從所得的經驗優化各單位協調及應變的能力,及透過相關的教育宣傳,提高市民的警覺性。
 
  除演習的數量外,警隊並沒有備存問題查詢的其他分項數字。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