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新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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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已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為新專利制度提供所需的法律及程序框架。新專利制度主要引入原授專利制度,而原授專利申請必須經專利註冊處進行實質審查,以決定有關發明是否符合資格註冊為專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專利註冊處就原授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收費為4,000元,該收費的水平是否符合「用者自付」原則;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新專利制度的落實可為香港帶來多少直接及間接經濟效益;
 
(三)鑑於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專利制度實施初期,會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供技術支援及人才培訓(包括就發明的技術、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的寫法等提供技術意見,以及做檢索工作),支援及培訓的安排為期多久,以及收費為何;知識產權署以何準則甄選向其提供相關支援及培訓的專利當局,以及考慮了哪些司法管轄區的專利當局;及
 
(四)有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利當局設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或訂立雙邊協定,以加快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有否相應計劃?
 
答覆:
 
主席:
 
  香港在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推行新專利制度,主要引入原授專利制度,讓專利申請人可選擇直接向香港的專利註冊處提交標準專利申請,是原有「再註冊」途徑(即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提交相應申請)以外的另一選擇。
 
  就問題的各部份,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專利註冊處就原授專利申請作實質審查的收費,是法定收費項目,遵循《專利條例》第149(6)條的要求,及政府既定有關「用者自付」及整體收回成本的原則訂立。
 
(二)實施新專利制度有助提升本地專利制度至國際社會主流專利制度的標準。在原授專利制度下,專利申請人可直接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無需循「再註冊」途徑先向境外的指定專利當局申請,因而有助節省成本。此外,實施新專利制度亦有利科研人員保障其研發成果,對本港的創科和科研發展有正面作用,並且促進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長遠發展。
 
(三)香港要發展原授專利制度,必須循序漸進,建立自身的實質審查能力,不能一蹴即至。在原授專利制度的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就香港建立自身實質審查能力的工作,免費向專利註冊處提供所需的技術支援、專業意見及人才培訓。
 
  國家知識產權局亦會就每宗原授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工作向專利註冊處提供技術意見(惟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最終仍由專利註冊處處長根據本港法律決定),並就有關服務向處方收取費用,有關費用已包括在處方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內。
 
  在原授專利制度實施初期,我們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尋求所需的技術支援,是考慮到該局在專利審查方面具備豐富專業知識及經驗。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全球五大專利局之一,自二○一一年起是全球受理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專利審查局。該局亦是《專利合作條約》指定的國際檢索單位及初步審查單位之一,而香港近年在「再註冊」途徑下批予的標準專利,當中約六成是以該局批予的專利為基礎。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具備所需的語文及審查能力,協助專利註冊處審查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的申請。
 
(四)目前我們的首要工作,是先積累本地實質審查的經驗和知識,使香港的原授專利制度獲公認可以提供符合國際標準及質量兼備的審查,以配備充足有利條件與其他專利當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互惠合作的基礎上商討訂立合作協定的可行性,以便利原授專利申請人在外地申請相應的專利保護,包括設立機制,容許申請人基於一地專利當局已允許的專利要求,請求另一地專利當局加快審查其相應的專利申請。



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