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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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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早晨。今日我相信大家關注的議題比較多,我先簡單講幾件事。第一,非常感謝上星期六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了「防疫抗疫基金」第二輪和其他項目的撥款,讓特區政府可以盡快落實涉及1375億元的「保就業」、「撐企業」、「紓民困」的措施。我昨天已經和司局長初步檢視過這三十多個項目,至少有七成的措施已經可以馬上接受申請或無須申請便可以為合資格的企業或個人提供支援。另外,有不多於十個項目,我們在細節上會再探討有否優化空間。正如在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四十一位支持撥款的建制派議員指出,這批項目是「及時雨」,立法會是不應該因為個別議員有不同意見或有進一步的訴求而阻礙撥款通過。大家可以想像,如果今日的立法會是由向這1300多億元撥款的政府建議投反對票的議員主導,香港社會會變成怎樣?企業和市民的水深火熱又如何可以得到紓緩?
 
  其中一項需要「極速」敲定申請細節及訂定有效監管僱主的措施是涉及810億元的「保就業」計劃(Employment Support Scheme)。我說要「極速」,因為昨天公布的最新失業數字,即是說由二○二○年一月到三月這個季度的數字,已經惡化至百分之四點二,比對上一季度,即是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急升了零點五個百分點,是超過九年來的新高。其中受重創的行業情況更加嚴峻,例如和消費及旅遊相關的失業數字是百分之六點八;餐飲行業的失業數字是百分之八點六;而和建造業相關行業的失業數字是百分之八點五。「保就業」計劃的目的正正是透過協助僱主以保留員工,避免進一步裁員,可以被認為是面對一個「失業海嘯」,我們要力挽狂瀾,亦正如羅致光局長所說,要為勞工「止血」。
   
  第二件事我想說的是抗疫。昨日是自從三月五日以來,香港再次出現零確診個案,之前的七天都是單位數字,而且絕大部分是輸入個案;但現時並不是鬆懈的時候,否則會前功盡廢,所以有一批至本星期五凌晨,即四月二十三日午夜,到期的加強社交距離的措施需要延長十四天,稍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詳細交代。在這方面,我想強調,特區政府的有關部門會嚴格執行這些規例,例如我們在食肆方面已經作了34次檢控;在群組聚集方面發出了131個定額罰款,而且作出三個檢控。我亦在此強調,這些執法工作是一視同仁的,所以日前有十位警務人員涉嫌違反群組聚集,並且打傷自己一個同僚,我們必須嚴正跟進。這些同事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亦會接受內部紀律處分。特區政府完全明白香港市民對於失去了正常社交活動感到無奈,日常生活、消閒、娛樂、探朋友亦帶來了很多不便,但請大家多忍耐一段時間。由於香港從來沒有做過全面停止城市活動,或在其他地方稱為「封城」(city lockdown),其實日常生活已經比其他地方較好。
   
  第三個事情我想說的是,要減低社區感染並為日後放寬這些限制提供有利條件,我們需要加強管制輸入個案。我們公布了兩項加強管制輸入個案的新措施。第一,所有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的人士,無論來自哪個地方都要先接受病毒檢測,並在檢測有結果後才能夠離開。大家會記得,早前說要等有檢測結果才離開是適用於一些我們比較擔心的地區,例如英國、歐洲其他地區和美國,但現時所有入境人士都要接受同一套安排,即是要先接受病毒檢測,待有檢測結果後才可以離開。如果檢測結果是陽性,我們會安排他進入醫院管理局的醫院;如果是陰性,便可以回家或其他指定地方去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由於每天在國際機場抵港的人士有極大波動,在過去這十天、八天,有時只有二百多人,有時又有八百多人,所以亞洲國際博覽館的臨時採樣中心難以應付,如果是高峰期,一日出現八百多人,而且是早、午、晚機到埗。我在此很高興地說,特區政府已成功租用了整間酒店──這不是徵用,不是我用公權力去徵用,是一個商業行為,我們經過這個酒店的配合,是一個租用的安排──這間酒店大概有五百個房間,可以作為另一個等候檢測結果中心的地方。我在此要感謝富豪酒店集團同意租出富豪東方酒店作這個用途,並為入住人士提供基本膳食。我必須在此再次強調,這些入住人士是沒有受到感染,只是在此等候檢測結果,而且他們亦是乘坐商業客機回港,地區人士不需要擔心,當然我們亦會做好適當的預防工作。
   
  第二個措施是向所有從機場抵港人士,經檢測呈陰性,他回到家中沒有病徵,但在家居接受檢疫到接近完成時,我們認為為了安全穩當起見,應該再做病毒檢測。對於這些人士,我們會提供另外一個深喉唾液的樣本瓶,讓他在家居檢疫期的第十二日可以再交樣本給我們作檢測,確保是沒有受到感染。上述措施得到我的專家顧問團一致認同和支持。在此,我特別多謝我的同事──衞生署和各單位的同事──在過去幾天努力不懈,讓這兩個新安排可以落實執行。
 
記者:你好。想問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政制事務局其實二○○七年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提出,其實在《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包括了中聯辦。其實,星期六、日再發新聞稿修改的原因是甚麼?為甚麼會又再三修改這情況?是誰出錯?會否致歉?其實,究竟中聯辦會否有一個監督權?另外,想問惠信(應為惠譽)評級方面,昨日公布國際評級由「AA」到「AA-」,你自己有甚麼看法?會否影響到企業的國際融資方面?另外,想先問「限聚令」方面,現在確診數字多日都是單位數,「限聚令」方面會否延長或取消?另一方面就是一些康樂設施或娛樂設施會否重開?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關於近日引起爭議、關於港澳辦和中聯辦在《基本法》下的角色及定位,對於特區政府上星期六發出有關這件事的新聞公報引起混亂,特區政府表示歉意,我留意到相關局長亦於昨晚致歉;但這件事不應該影響,亦不應該令人質疑特區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清晰立場,亦不應該容許有人借該議題轉移視線,淡化了引起這個討論的問題核心。引起這個討論的問題核心是有部分立法會議員,特別是郭榮鏗議員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所做的事,是惡意「拉布」,罔顧公眾的利益,影響立法會運作,而在這方面是偏離了在《基本法》下立法會應該履行的職責。
 
  至於特區政府對這個問題的立場,你剛才提過二○○七年的文獻,有坊間提過在一九九九年亦有一些文獻,到二○○○年前新華社的名稱改為中聯辦的時候,當時的行政長官亦曾發出聲明。沒錯,在這些不同的政府文件裏,對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對於中聯辦的定位,並不完全清晰,亦未必一致,但現在的立場是非常清晰。這也是我上星期二在此向大家分析的,即是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代表中央在香港的機構,是獲得中央授權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當然是有權有責去監督《基本法》的落實,因為它是代表中央,而中央是透過《基本法》授權予香港有高度自治。
   
  「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貫徹落實,是需要不論是中央或香港,包括特區政府以至香港其他機關,都嚴格遵守,所以我覺得現在這討論是偏離了我們問題的核心,亦有少許惡意污衊我們的中央機構在香港扮演的角色。事實上,一直以來中聯辦都確切履行它的職責,並沒有干預香港特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因為中央已經賦予了香港或者授權了香港有高度自治權;但正如我上次所說,一個高度的自治權賦予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等同授權者,即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完全沒有自身監督的權力,就此道理上都是說不通的。正如我作為行政長官,很多香港法例都是給了權力予行政長官,無論是作出委任、作出一些決定,但是在日常工作,我都可能、也很多時候將這權力轉授予我的主要官員或一些部門首長,但這不等如我作為行政長官放棄了去監督這些法例的執行情況,道理就是這麼簡單。現在面對的問題就是特區的政治體制裏重要的一環──立法會出現了內務委員會被癱瘓的局面,所以港澳辦和中聯辦要履行中央對香港的監督,當然是可以發言。無論從憲制、從特區的管治和日常事務的操作,中聯辦都是有發言權,因為它是代表中央;亦可以作出提點,這個我認為是中央機構在香港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將中聯辦進行這些合憲、合法、合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言論視為干預,我認為是別有用心,所以我們也多次作出反駁。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於評級。當然香港經歷了接近一年的社會動盪是會影響到國際對我們的信心,但我都想指出,尤其是我們今年失去了傳統基金會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的第一名,我們現在是第二位,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保安(Security),並不是因為對於香港的傳統優勢有所懷疑。對於今次再次評級下降,我們是失望、亦不認同。如果純粹是因為近日抗疫的情況,這是一個全球大流行的事件,香港在抗疫方面,剛才我都說了,我們是不需要採取非常極端的手段,譬如將整個城市冰封下來,都仍然有今日的成效,我覺得評級機構都要認真考慮這個因素。
   
  第三,關於「限聚令」或其他處所的關閉,我已說了這批措施基本上是在一條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我們有兩個規例──一個是599F、另一個是599G,規例賦權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以發出指令,這個指令的到期日是四月二十三日午夜。我們研究過、看過疫情的發展和風險位,亦問過專家意見,認為現在不可以鬆懈,換句話說是不可以放寬這些管制,所以稍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會繼續行使她被賦予的權,將這一系列措施,包括你剛才提的幾大類,例如食肆我們要求它要有一些遵守的條件,例如有十一類商業處所要暫時停止營業,即是要關閉,亦包括限制四個人以上的群組聚集,全部都會繼續延長十四日。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關於第二十二條的爭議。無論是日前改新聞稿和昨天發新聞稿的澄清,市民其實都覺得非常混淆,可否回答市民其實中聯辦在香港做的事是否不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任何條款,或《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款是不適用於中聯辦?另外,假設如果今年九月立法會選舉時中聯辦如上次就內會的事發新聞稿,例如認為建制派選情嚴峻,葉劉或麥美娟應該為大局而停止選舉工程,應該棄選,做法是否不會違反第二十二條?還有,在特首選舉時,胡官都就第二十二條這問題與你有些針鋒相對,當時其實你知不知道第二十二條的情況是怎樣?是否當時已經知道第二十二條是不適用於中聯辦?為甚麼當時沒有向香港人就着這個問題講清楚?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剛才我已經表示特區政府相關官員或相關辦事處對於《基本法》的認識,特別是針對近日引起的爭議,未必完全很透徹,所以亦會出現在過去幾份交給立法會、亦是公眾文件中有似乎是前後矛盾的說法;但今日的情況是很清晰,這亦說明有些憲法問題需要越辯越明。今年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如果不是因為疫情關係,我們會有更多的公眾教育,和會有憲法專家來港參與討論,正是因為要加深我們對於這個如此重要的文件──《基本法》──的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可以行穩致遠。至於你提到有些揣測性的事,我沒辦法在此回答,我不知道哪個機構、哪個人在甚麼時候會說甚麼話,所以今天在此不可以作揣測性的回應。
 
記者:林太,但《基本法》沒有說到中聯辦有監督權,其實有些法律學者質疑現時《基本法》沒有任何法律要求中聯辦要遵守香港法律時,可否清楚解釋一下,為甚麼突然間……
 
行政長官:我剛才為了要清楚解釋,已經舉了一個例子,以我自己作為行政長官,法例賦予我的權力──亦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賦予中央一些權力去成立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是一個授權,但在做事的過程或確保某些原則落實,作為行政長官,我可能會將這個權授予另一個機關或另一個官員,但這不是等於我已經在法例上沒有了權力。我是授權者,對於被授權者,我當然有監督的權力。
 
記者:但始終是「一國兩制」,因為那個說法……
 
行政長官:所以我剛才已經說了,我們糾纏於這個問題,但其實更重要的問題是每一個被中央授權的機關,都要確保獲授權時要做甚麼。我們獲授權時就是要我們確保「一國兩制」、確保《基本法》的全面落實。如果當《基本法》裏如此重要的立法會出現了一個問題,任何獲授權去處理保障《基本法》的機關、個人,包括我作為行政長官,都應該發聲,都應該作出糾正。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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