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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立法會議員在酒吧與人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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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立法會議員在四月二日晚上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一事,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四日)回覆如下: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或《規例》) 已於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已根據《規例》,指明由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十一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
 
  據報,有立法會議員在四月二日晚上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並聲稱該酒吧在聚會期間落了一半鐵閘及沒有營業,而參與該羣組聚集的人士在聚會期間有保持社交距離。
 
  根據《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十二項被豁免的羣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然而,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酒吧等處所是傳播病毒的高風險地方。由三月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573宗確診個案中,有132宗(即23%)本地感染個案,當中有69宗(即超過一半,52.3%)涉及酒吧等處所,包括有28宗個案曾經到中環區不同的酒吧。除中環區外,灣仔及尖沙咀的酒吧都有涉及顧客及表演樂隊的羣組爆發。正因如此,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於二○二○年四月二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例》)(第599F章),要求酒吧或酒館等場所在指明期間必須關閉。
 
  政府立法禁止羣組聚集,是為了降低傳播病毒的風險。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市民應盡量減少社交接觸以遏止病毒傳播。人多聚集的聚會是高危活動,不單止對參與者的生命與健康造成威脅,也會對其他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風險,活動主辦者亦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政府再次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以有效切斷病毒的傳播鏈。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3時1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