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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人士因觸犯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相關罪行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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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同為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董事)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觸犯與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此乃首宗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因違規行為而被紀律處分的個案。
 
  紀律委員會命令對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分別處以罰款六千元,以及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五萬八千元的研訊費用。紀律委員會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裁決及命令今日(四月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14/cgn202024141576.pdf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五年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有關處所的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其後,屋宇署就涉事處所窗戶修葺工程未符標準的舉報展開調查,發現有關窗戶事實上曾進行修葺工程。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和40(5)條的規定,故意在證明書中作出失實陳述,認為涉事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士各被判罰款六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及13(3)條的規定,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考慮和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2020年4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