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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強制檢疫令違例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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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男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規例》)(第599C章),今日(三月三十日)於裁判法院全部被判處即時監禁最長三個月。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31歲男子。他在三月八日於出入境管制站向一名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住址作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9條,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第二和第三宗個案涉及兩名分別為37和41歲男子。他們早前被發出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們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們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在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們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分別判處即時監禁十日及六個星期。
   
  政府歡迎有關裁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強制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檢疫令的人絕不容忍。政府重申,遵從強制檢疫令對全港同心抗疫至為重要。
   
  根據《規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嚴正提醒受強制檢疫人士應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