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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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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社交接觸是延遲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的關鍵。政府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將會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規例》)(第599G章),以果斷和嚴厲的措施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規例》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三個月。
 
  根據《規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將於今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會在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十四天。
 
  《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禁止在指明期間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
 
  《規例》的附表一列明以下的羣組聚集將會被豁免——
  1.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
  2.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3.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4.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5.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6. 共住的同一户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
  7.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8.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
  9.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10.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11.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12.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此外,《規例》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羣組聚集,符合以下條件——
 
        (a)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
        (b) 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
 
 可准許該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衞生署署長可為施行《規例》,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可索取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羣組聚集的權力。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規例》將於今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會在三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十四天(即至四月十一日)。
 
  政府會因應疫情的發展,不時檢討相關措施的可行性,適時作出調節。發言人表示,訂立《規例》有助進一步減少社交接觸及防止群體聚集。政府在訂立《規例》時已考慮到有較高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風險的活動,及海外的有關做法。
 
  《規例》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訂立。《條例》第8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衞生防護中心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中心強烈呼籲市民,時刻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對預防個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區擴散至為關鍵。個人層面上,市民應在出現呼吸道感染病徵、乘搭交通工具或在人多擠逼的地方逗留時佩戴外科口罩,並必須時刻保持雙手清潔,尤其在觸摸口、鼻或眼之前。
 
  衞生署會密切留意最新情況,並透過媒體、政府的「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www.coronavirus.gov.hk/chi/index.html)及衞生署網頁(www.gov.hk/ncv)發布最新資訊。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健康資訊的查詢,可致電衞生署熱線(852)2125 1122(每日上午八時至午夜十二時運作)。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3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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