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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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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以優化用作規管和監管在香港成立控權公司的保險集團的監管架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有助香港保險業的監管制度與國際保險規管標準和做法更趨一致、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及令香港成為大型保險集團在亞太區的理想基地。我們的目標是爭取盡早通過《條例草案》,以期在此具挑戰的時期,彰顯香港在優化監管框架和加強競爭力方面的持續努力。」
 
  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要求各地保險業規管機構在「個體」層面進行規管之餘,亦須彼此互相合作和協調,以確保保險集團在「集團」層面受到規管。一如英國、澳洲、百慕達、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已訂立集團監管制度,香港亦應在《條例》下制訂和實施明確而全面的保險集團監管制度。
 
  目前,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擔任三個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保監局透過該局現時在「個體」層面的規管權力,以間接方式擔任這角色,即運用其對直接規管的獲授權保險人的規管權力,以影響保險集團的控權公司。現時,即使保險集團的控權公司在香港成立,保監局對該等控權公司亦沒有直接規管權力。因此,有需要修訂《條例》,賦權保監局對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權公司行使直接規管權力。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