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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回應有關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內「候選人」定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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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於三月九日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建議指引),並作公眾諮詢。選管會留意到建議指引第十六章中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引起了關注及討論,發言人今日(三月十九日)作以下澄清: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清楚列明「候選人」的定義。根據有關條例,「候選人」是指:
  • 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
  • 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有關法律定義亦載錄在選管會過往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內,選管會無意亦沒有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的定義。

  發言人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目的是為確保所有候選人不會超出選舉開支上限,令每位候選人均可以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

  「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經構成選舉開支,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終審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選舉開支的案件(FACV No. 2 of 2012)提出論點 (詳情可參考建議指引附錄十五)。」

  發言人強調,建議指引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定義。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作參考,以免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如認為現時法例需要作出修訂,可向政府反映。選管會並無權修訂法例,如收到任何相關意見亦會轉交政府考慮。

  發言人重申,選管會是一個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組織,致力確保在任何時候,公共選舉均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發出指引的目的,是透過簡明的語言闡釋與選舉相關的法定條文以供參考,以及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則,為選舉活動制定行為守則。

  建議指引可以在選管會網站(www.eac.hk)下載,或到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查閱。市民可於四月七日或之前,將書面意見寄交灣仔港灣道二十五號海港中心十樓選管會秘書處,亦可透過傳真(2511 1682)或電郵(eacenq@eac.hk)遞交。逾期遞交的意見將不獲考慮。選管會會考慮在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並會適當地修訂選舉活動指引。

  如有查詢,可致電2891 1001。
 
2020年3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