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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下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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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及控制疾病(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下的《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規例》)將於明日(三月十九日)零時零分生效。
 
​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規例》第4(1)條,豁免以下類別人士由條例生效日起接受強制檢疫-

一、須往返本港與外國地區履行其職責的機組人員;
二、貨船船員;
三、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官員;
四、為履行規管工作的國際義務及/或參與國際合作的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屬執行董事(或同等職級)或以上級別的公職人員;
五、為確保各項政府工程所採用的服務或建造組件的質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須在外國地區工作的建造業人員,而有關工作並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六、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進行研究及/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或國際組織相關人員;
七、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的職員及相關人員;及
八、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其原料或生產設備的公共機構及其夥伴、機構、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衞生署會要求上述獲豁免人士於留港期間進行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此外,有關人士在出入境時,均須通過衞生署在各口岸進行的體溫檢查和健康申報程序。
 
  根據《規例》第4(1)條, 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進入香港,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 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務的人士;
  •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的人員;
  • 對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屬必要的人士;或
  •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極其特殊情況的個案。

  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於二○二○年二月七日刊登憲報,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定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仍繼續生效。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