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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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是要修訂《稅務條例》,以提供專項稅制,給予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利得稅寛減,目的是吸引船舶租賃企業在香港拓展業務,從而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船舶租賃中心和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

  航運業是全球高流動性的業務,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現時全球貨運量約有八成循水路運輸,對水運的需求將繼續帶動對船舶融資的需求。金融發展局在二○一八年五月發表的《船舶租賃業務建議》中估計,全球新造船舶所涉資本開支每年約達800億至1,000億美元。而在多種船舶融資的模式當中,船舶租賃近年發展迅速,亦具增長潛力。

  香港既是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同時也是國際航運中心,在高增值海運服務方面享有優勢。有見及船舶租賃業務的增長潛力、區內的競爭環境和香港在金融和航運方面的堅實基礎,政府於二○一八年《施政報告》宣布為船舶租賃業務推行稅務優惠的措施。條例草案落實這項稅務措施,以提高香港在船舶租賃活動的競爭力,加強發展船舶租賃業務。由於船舶租賃利便業界擁有和營運船舶,因此亦有助吸引更多海運業務主導者,例如船東、出租人、承運人落戶香港,壯大本港的船務業界和海運業群。

  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營運租約和融購租約活動所獲得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免稅安排。此外,由於這些船舶出租商很多時候需要聘用船舶管理公司幫它們管理租賃事宜,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運作,條例草案建議向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為船舶出租商進行的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來擁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購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約等,其所得合資格利潤可享半稅優惠,即稅率一般為8.25%。

  稅基方面,條例草案建議營運租約的稅基相等於船舶出租商所得的租金收入在扣減支出(但不包括折舊免稅額)後的款額的20%,即稅基寬減;而融購租約由於船舶出租商並不享有折舊免稅額,稅基寬減並不適用。至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稅基,則相等於船舶租賃管理商所得的管理費收入在扣減支出後的款額。

  同時,為防止稅務優惠被濫用,條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濫用條文,包括防止虧損轉移、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實質活動要求、各自獨立利益原則、主要目的測試和稅務對稱原則,以維護稅務體制健全和遵行國際稅務規例。而鑑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針對避稅行為而正制訂新國際稅務規例與原則,我們已在條例草案加入實質活動要求,列明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及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須在香港符合兩項條件,即有關公司的全職合資格僱員須達足夠人數和營運開支須達足夠款額,以確保稅制只會惠及在香港進行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的實體公司,從而達到為香港增加經濟活動和創造就業機會的政策目的。

  主席,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充分考慮業界的意見和國際稅務要求。政府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擬議稅制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表示支持,並促請當局加快工作,以期盡快制定立法建議。業內持份者亦支持建議,並認為引入稅務寬減有助加強香港作為船舶租賃業務基地的吸引力。

  我希望立法會支持並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落實新的專門稅制,全力推動船舶租賃活動在香港發展,帶動對本港航運、金融和各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並帶來經濟效益,包括在未來十年直接提供約6 400至11 200個就業機會,以及累計產生約200億至350億港元的增加價值。此舉亦可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實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