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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警方使用所需武力恢復公共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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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於去年十一月在處理公眾活動期間,使用了震撼彈及閃光彈。關於警方使用該等武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六月至今,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中使用上述武器的個案的詳情,包括(i)相關警務人員的數目、(ii)使用武器的數量,以及(iii)使用武器的目的,並按日期列出該等資料;
 
(二)有否調查第(一)項所述的警務人員當日使用上述武器是否符合有關指引;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是,有關指引的詳情為何;若調查結果為否,警方會否對有關的警務人員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三)製造商提供就安全使用該等武器指引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i)與目標人士應保持的最短安全距離,以及(ii)連續使用的次數限制;
 
(四)警方把上述武器列為甚麼級別的武力;
 
(五)上述武器連續使用及單次使用時,所產生的最強光度及最高音量分別為何;
 
(六)在(i)符合及(ii)不符合相關安全指引的情況下,使用上述武器可對人體造成的短期及長期的最大傷害分別為何;
 
(七)上述武器是否適合用於人群管理;是否知悉,有哪些外地執法機關有把該等武器作此用途;
 
(八)警方有否訂定指引,確保使用上述武器不會引致群眾恐慌繼而發生人踩人事件;若有,指引的詳情為何;及
 
(九)自香港回歸以來,警方使用上述武器的次數,以及使用該等武器對付的疑犯涉嫌干犯了哪些類別的罪案?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香港市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但在表達訴求時亦應遵守香港法律及以和平合法的方式進行。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自去年六月九日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1 4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為應對及制止暴力行為,警方在必要時會使用所需武力控制場面,以恢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我們強調,如果表達意見是以和平合法的方式進行,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大批群眾到各區堵路,號稱所謂「圍魏救趙」,目的為分散警力讓當時留守在香港理工大學內的暴徒可以逃走。直至十一月十九日的凌晨時分,有數以千計的暴徒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帶大肆破壞和堵路,包括以雜物設置路障、以磚塊及雜物攻擊警務人員,更於現場投擲了共近1 000枚汽油彈,嚴重威脅在場巿民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及性命。現場不是一般的人群管理問題,而是嚴重的暴力行為和威脅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問題。
 
  在整個行動中,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要求暴徒停止違法行為及離開現場。在多次警告無效後,為保障人身安全及回復公共安全,警方需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拘捕一共213人。警方在控制這些被捕人士時,逾千人在旁以不同方式干擾並襲擊警方,包括向警員投擲雜物、汽油彈,甚至企圖搶犯。面對現場的嚴重暴力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警務人員須因應當時實情而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決定使用不同層次和所需武力執行職務。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亦需因應現場實際情況而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的武力。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當達到使用武力的目的時,會停止使用該武力。所有警務人員均需為其所使用的武力負責,指揮官亦會在現場監察,確保人員合法使用武力。提問中武器的使用,符合警方指引。
 
  使用不同裝備及武器的警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除有關裝備及武器的性能及用途外,亦包括如何作專業評估及戰術配合等。就警方所使用的特定裝備及武器的規格、特性及相關使用情況等,尤其是針對嚴重暴力的情況,屬行動細節,因涉及警隊戰術部署,故不適宜向公眾公開,以免影響行動效能。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