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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網上散播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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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期有人在網上散播謠言,指民生用品或會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短缺。有市民因而搶購和囤積食米、廁紙等貨品,令謠言成真。另一方面,終審法院於二○一九年四月就一宗上訴案頒下判決,裁定答辯人的行為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因此沒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c)條(即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該項判決,當局未必可再引用該條文檢控造謠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法例可用以檢控蓄意散播虛假而相當可能引起公眾恐慌信息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五年的檢控宗數及被定罪人士所受懲罰為何;及 

(二)會否研究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制定專項法例打擊蓄意散播該類信息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居民有言論自由和通訊自由,然而這些自由並非絕對。根據《基本法》第三十條,有關機關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發表自由的權利,均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可以為(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的必要,得以經法律規定予以限制。 

  儘管目前香港並無針對蓄意散播虛假信息的特定刑事罪行,但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無論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互聯網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簡單而言,任何煽動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 
          
  就《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而言,該罪行涵蓋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a)意圖犯罪;(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每宗案件由於案情不同,處理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論。在處理與互聯網有關案件時,警方會因應案件的證據而決定控以何罪,亦會視乎需要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律政司就着每宗案件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按實際案情、證據、《檢控守則》和當時適用法律及案例所作出。 

  有鑑於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已在二○一九年一月就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研究。小組委員會通過其研究工作會找出電腦網絡迅速發展帶來哪些挑戰,檢討現有法例和其他相關措施,也會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並建議可作出哪些法律改革(如有的話)。我們會密切留意小組委員會的研究進展。 

  正如上文所述,如果發表的言論涉及違法行為,不論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互聯網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然而,透過互聯網,特別是社交媒體及通訊軟件,任何信息均可迅速傳播,這正正為執法機關帶來獨特的挑戰。再者,有關為針對蓄意散播謠言制訂專項法例的建議,涉及多項複雜和具爭議性的議題,例如對人權的保障、如何界定某些言論為謠言、如何界定謠言對社會的影響及其程度、如何證明發布有關言論的人士蓄意散播虛假信息以影響公共秩序,以及訂立特定刑事罪行是否最有效的應對措施等。這些問題都必須考慮並由社會作深入討論。 

  對於有人在抗疫期間惡意散播謠言,導致市民搶購食米及廁紙等物資,政府已即時發出新聞公報譴責造謠者。政府強調,現時所實施的疫情防控措施不會影響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貨運,食品目前供應正常,並沒有來貨不足的問題,市民無須擔心。我們呼籲市民同心抗疫,對謠言提高警覺,密切留意政府發放的資訊,切勿被謠言誤導。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