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法律援助服務
**************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律援助(法援)受助人可自行提名律師/大律師作為其法律代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可基於有關人選接辦法援案件數目超出限額而拒絕有關提名,並要求受助人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另作提名。然而,有法律界人士反映,現時仍有不少律師/大律師獲委派大量法援案件,而當中部分律師/大律師可能因工作量過重而以不同理由拖延處理案件,此情況或會損害與訟各方的利益及公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律師及大律師獲委派超出限額的法援案件數目; 

(二)過去五年,每年(i)獲委派最多法援案件的首五位律師及大律師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分別收取最多民事及刑事法援案件律師費的首五位律師及大律師,每人收取的相關費用總額為何; 

(三)法援署有否備存該署拒絕法援受助人就律師/大律師所作提名的資料; 

(i)如有,過去五年有關案件的數目、分別涉及多少名律師和大律師,以及拒絕提名的理由為何;如沒有該類個案,該署會否檢討現行委派案件的準則及限額是否過於寬鬆; 
(ii)如否,該署如何檢討有關準則的效用,以及會否蒐集有關資料;及

(四)過去五年,法援署有否發現有律師/大律師不合理地拖延處理獲委派法援案件的個案;如有,該署有否檢討有關律師/大律師是否同時接辦了過多法援案件,以及有何跟進行動?

答覆:

主席: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13條,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可透過署內律師為法律援助(法援)受助人行事,或指派由他或受助人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名冊》)內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基於當事人利益至為重要的原則,倘受助人依據本條例自行提名律師,法援署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獲提名的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監管機構曾對該名律師採取紀律處分、或該名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已超出上限等,否則應充分尊重和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法援署設有指派律師辦理個案的既定程序及辦理法援個案數目的上限。根據《法律援助律師手冊》,目前律師及大律師獲委派法援案件的整體(包括民事及刑事)數目上限分別為過去12個月内不超過60宗及45宗。

  過去五年,沒有律師或大律師獲委派法援案件數目超出有關上限。

(二)過去五年,每年獲委派最多案件的首五名律師及大律師所接辦的法援案件數目列於附件一。

  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收取最多民事及刑事法援案件律師費的首五名律師及大律師每人收取的相關費用總額列於附件二。

(三)過去五年,法援署曾拒絶指派獲受助人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的次數如下:
 
年份 次數
2015 643
2016 544
2017 658
2018 875
2019 815

  在某些情況下,受助人可能就同一案件提名不只一位律師或大律師作為其代表律師,或在案件的不同階段要求轉換代表律師。法援署只備存拒絶受助人提名的次數,而並沒有備存當中有關案件的數目,以及分別涉及多少名律師和大律師。

  法援署署長拒絶受助人提名的理由,主要是由於獲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在過去12個月内獲法援署委派的個案數目已到達限額。除此之外,拒絕的理由亦包括獲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的經驗或專長,未能符合獲委派案件的最低要求,又或是他們過往有表現或行為操守欠佳的記錄等。

(四)法援署一直按既定監察機制,處理和懲處外委律師或大律師工作表現及行為操守欠佳的情況。在過去五年,法援署共處理了34宗不合理地拖延處理獲委派案件的個案,但當中並未發現有案件遭不合理拖延是與律師或大律師同時接辦過多案件有關。

  如證實有工作表現及行為操守欠佳(包括案件遭不合理拖延)的情況,法援署可向有關律師或大律師發出勸戒信、將有關律師或大律師記錄在「工作表現及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或甚至從《名冊》中除名。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