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被捕人士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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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在過去六個月的社會衝突中,有不少市民當被警務人員拘捕時,為了讓旁觀者或正觀看直播的人士協助他們盡快獲得法律支援,試圖高聲呼喊自己的姓名,但遭在場警務人員以各種方法阻止,甚至有警務人員聲稱,該等人士無權高聲呼喊自己的姓名及該做法是「侵犯私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市民在被捕時主動高聲呼喊自己的姓名的行為有否侵犯自己的私隱;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原因為何;及

(二)警務人員阻止市民在被捕時主動呼喊自己姓名的做法,有否法律依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禁止警務人員再這樣做,以確保被捕人士在被捕時可藉高聲呼喊自己的姓名以便盡快獲得法律支援的權利?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行使這些自由的時候必須和平和守法。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有法定責任處理,以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由去年六月至今,香港有超過1 300宗示威、公眾集會和遊行,當中很多均演變成暴力違法活動。暴徒多次作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肆意堵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縱火、擲磚、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港鐵及輕鐵設施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1)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或合理地懷疑犯了(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可監禁的罪行的人。當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會盡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實理由及拘捕原因。
 
  警隊一直致力保障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和權利,包括尋求法律援助、與親友聯絡、獲提供在警誡下所作的書面紀錄副本、獲供應食物及飲品、尋求醫療診治的權利等。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均清楚載列於警務人員向每位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所發出的通知書之內。
 
  在過去八個多月的示威衝突中,我們留意到有被捕人在被警務人員制服後高聲喊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任何人(包括被警方拘捕的人士)有權選擇如何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問題中所描述的情況。被捕人高聲喊出自己的姓名和個人資料,其目的是否為盡快獲得法律支援、是否為通知夥伴逃避法律責任或毀滅證據等意圖,我們不作揣測。
 
  在刑事調查中,如果被捕人在現場曾經主動喊出自己的姓名或個人資料,有關的資料加上警方其他搜集所得的證據(例如閉路電視片段、其他證人的口供等),有可能被用作呈堂證供,以佐證被捕人士當時是在所涉罪行的現場。
 
  警務人員採取行動,會考慮當時實際情況和目的,而每個情況都有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能一概而論。任何人對警方的執法行動如有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作出調查,並會了解事情的實際情況和當時所採取行動的目的,公平公正處理投訴個案。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