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題:使用版權作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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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警方於其社交平台使用了一幅由一家網媒擁有版權的相片,但事前未徵得該網媒的同意。警方在回應侵犯版權的質疑時辯稱,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A條,「政府......如為有效率地處理緊急事務的目的,而公平處理任何作品,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有市民和傳媒機構憂慮警方濫用該條文,令版權條例為版權擁有人提供的保障名存實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立即就第528章第54A條中「緊急事務」一詞提出清晰的定義,以釋除市民和傳媒機構的疑慮;及
 
(二)會否考慮在引用該條文使用傳媒機構擁有版權的相片及錄影片段前,通知有關傳媒機構及徵得其同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版權條例》賦予版權擁有人對其版權作品行使一系列受限制行為的獨有權利,包括複製該作品、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等。與此同時,《版權條例》亦載列了一系列豁免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報導時事、政府處理緊急事務、立法會程序、司法程序等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侵權行為。至於有關個別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涉及侵犯版權,需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就提問的兩部份,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版權條例》第54A條是其中一項版權豁免條文。政府根據該條文獲允許為有效率地處理緊急事務的目的,而公平處理任何版權作品。正如當局訂立有關條文時所闡述,條文沒有訂明「緊急事務」一詞的法律定義,用意是該詞應按其一般字面意義解釋,即指須即時處理的事務。
 
(二)訂立版權豁免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和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需要。版權使用者在引用所需的版權豁免時,如能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通知版權擁有人,是可取的做法。不過,《版權條例》確實有豁免條文,容許使用者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無需得到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