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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下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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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及控制疾病(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已於二月八日凌晨零時生效。

  繼早前公布的八類人士外,政務司司長今日(二月十四日)已根據《規例》第4(1)條,豁免以下類別人士由明日(二月十五日)凌晨零時起接受強制檢疫-

一、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託向居住於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機構的相關人員;
二、為確保各項政府工程、公營房屋工程及機場管理局工程所採用的服務或建造組件或物料的質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須在內地工作的建造業人員,而有關工作並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三、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的學術專家及人員;
四、居住於內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進口商的職員;
五、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共機構及其伙伴機構的職員及相關人員;及
六、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其原料或生產設備的公共機構及其伙伴、機構、公司或組織相關人員。

      衞生署會要求上述獲豁免人士於留港期間進行醫學監測,須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此外,有關人士在出入境時,均須通過衞生署在各口岸進行的體溫檢查和健康申報程序。

      政府於二月七日刊登憲報訂立《規例》,以果斷和嚴厲的措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身份證明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規例》第4(1)條, 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進入香港,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 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務的人士;
•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的人員;
• 對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屬必要的人士;或
•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極其特殊情況的個案。
 
2020年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