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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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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本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一千元。
   
  有關命令涉及新界大埔科進路一個住宅單位平台上一道七米長通往天台的僭建金屬樓梯,以及違例拆除天台上部分矮牆。
   
  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檢控。該業主於一月七日被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