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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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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律政司過去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向立法會提交《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就不同範疇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屬於技術性和無爭議的輕微修訂,從而更新或進一步完善相關法例。
 
  上一條《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在二○一八年制定。時至今日,政府認為現在有需要提出另一條綜合條例草案,以對若干條例作出雜項修訂。有關修訂載於《條例草案》第2至第5部,當中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條例草案》第2部
 
  《條例草案》第2部是由司法機構提出有關對《高等法院條例》的建議修訂。近年高等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數量急升,當中尤以有關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案件為甚。其中,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由二○一六年的228宗,兩年內大增至二○一八年的3 014宗。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亦由二○一六年的246宗,增至二○一八年的611宗。案件的大幅增長,對司法機構的工作量,特別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的工作量,帶來巨大的壓力。為了確保所有案件都能夠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速得到處理,現建議對《高等法院條例》作出三項修訂:
 
(一)訂明由兩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亦可裁定以下案件:
 
(a)針對原訟法庭所作出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或就批予司法覆核的許可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
 
(b)針對由少於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所作出的決定,而要求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申請。
 
(二)一旦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無法達成一致決定時,除了該等案件的與訟任何一方可申請將有關案件在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席前重新爭辯外,上訴法庭亦可主動作出有關命令。
 
(三)釐清額外法官在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無須親身開庭進行聆訊。
 
  上述建議修訂旨在提升法庭處理案件的整體效率,有助當事人尋求司法公義,並讓司法資源得到最妥善的運用。當事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不會因此有任何減損。
 
《條例草案》第3部
 
  《條例草案》第3部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3條作出輕微的技術性修訂,並加入「經核證文本」的定義,以便按照該條文提述某條例時,亦可使用該條例的經核證文本中所使用的名稱、簡稱、引稱、編號或章號。
 
《條例草案》第4部
 
  《條例草案》第4部,建議修訂若干法例條文中載有"could not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及相近字詞的法定免責辯護條文的中文表述。經參考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分別在HKSAR v Kong Hing Agency Ltd(註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啟強(註二)案中的判詞後,律政司建議輕微修訂上述的免責辯護理由在若干條文中的中文表述,以更清晰述明該免責辯護理由所指的是一項基於假設情況的客觀驗證準則。
 
《條例草案》第5部
 
  《條例草案》第5部載有因應不同目的,對多項法例條文作出的雜項及技術性修訂,例如更新對某些條例名稱的提述、統一若干表述、廢除在實施前已被其後的修訂所取代的條文,以及修正其他輕微的錯誤。
 
結語
 
  主席,正如我在開始發言時指出,《條例草案》綜合處理多條不同條例的修訂,可有效率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是政府一直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續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針對《高等法院條例》的建議修訂,可更有助促進公正、迅速地並在合乎成本效益的情況下處理法律程序,及當事人尋求司法公義。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註一:[2008] 2 HKLRD 461
註二:[2018] 2 HKLRD 1320
 
2020年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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