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警務處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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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開支總目122(香港警務處)的管制人員是香港警務處處長(處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二○一五/二○一六至二○一九/二○二○財政年度每年:
 
(一)總目122的(i)原來開支預算、(ii)修訂開支預算及(iii)實際開支(本年度除外),並按分目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財政年度 分目 (i) (ii) (iii)
二○一五/二○一六 000      
……      
總額      
……        
 
(二)當局透過向本會提交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就總目122申請追加撥款的(i)金額及(ii)主要原因(本年度除外)(以表二列出);
 
表二
財政年度 (i) (ii)
二○一五/二○一六    
……    
 
(三)當局就總目122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修改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三列出每次申請的(i)獲批日期及修改的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質(即(a)開立新分目、(b)在經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追加備付款項、(c)變更職位編制、(d)提高對非經常開支的承擔限額及(e)其他)、(iv)用途和(v)款額;
 
表三
財政年度 (i) (ii) (iii) (iv) (v)
二○一五/二○一六          
         
總額  
         
 
(四)財政司司長根據他在《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8(3)條下獲本會財務委員會轉授的權力,修改總目122的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四(與表三的格式相同)列出每次修改的(i)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質、(iv)用途和(v)款額;
             
(五)處長根據第2章第15條承付的緊急開支總額,並以表五列出每次承付開支的(i)日期、(ii)所涉分目、(iii)用途及(iv)款額;
 
表五
財政年度 (i) (ii) (iii) (iv)
二○一五/二○一六        
       
總額  
……        
 
(六)有多少項由其他管制人員根據第2章第14(4)條簽署的撥款令,授權處長就該等人員管制的總目下的分目承付開支,以及每項撥款令的(i)簽署日期、(ii)生效日期、(iii)有關管制人員及部門、(iv)所涉總目和分目、(v)用途及(vi)款額(以表六列出);及
 
表六
財政年度 (i) (ii) (iii) (iv) (v) (vi)
二○一五/二○一六            
           
總額  
……            
 
(七)香港警務處除了循上述途徑,還通過甚麼渠道獲得撥款?
 
答覆:
 
主席:
 
  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總目122(香港警務處)的原來預算、修訂預算及實際開支載於附件一。
 
(二)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政府可在撥款條例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結束前,尋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或根據獲轉授的權力批准任何開支總目下分目的追加撥款。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9條,在結算財政年度的帳目時,如任何總目上的開支超逾該財政年度的撥款條例撥予該總目的款額,政府須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盡快向立法會提交追加撥款條例草案。追加撥款條例草案的提交主要屬技術性質。
 
  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在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追加撥款條例草案中,涉及總目122(香港警務處)的資料載於附件二。
 
(三)過去五個財政年度,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涉及總目122(香港警務處)的申請資料載於附件三。
 
(四)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3)條,財務委員會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並在該項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而《公共財政條例》第8(4)條也訂明,如在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權力轉授中,規定財政司司長可進一步將其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任何公職人員,財政司司長可如此行事,惟須符合該項轉授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在上述獲轉授權力下,較常行使的獲轉授權力包括:
(1)就個人薪酬及資助金按照核准薪級及津貼額計算的追加備付款項;
(2)為每項沒設核准承擔額的分目(即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分目和非經營帳目整體撥款分目)追加備付款項,上限為1,000萬元;
(3)為設有核准承擔額的分目追加備付款項,但不得超過核准承擔額的未支用結餘款項;
(4)開立新承擔額,每筆承擔額的上限為1,000萬元;
(5)提高根據獲轉授權力核准的承擔額,但經提高的核准承擔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以及
(6)把獲財委會核准的承擔額提高,上限為1,000 萬元。
 
  按照《公共財政條例》第8(8)(a)條的規定,財政司司長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的每一季度終結時,或在終結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財務委員會報告在該季度內,於財政司司長或於任何公職人員依據第8(3)或(4)條所指的權力轉授而給予的核准下,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
 
  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按照財務委員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轉授的權力,對總目122(香港警務處)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載於附件四。
 
(五)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香港警務處處長没有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15條承付緊急開支。
 
(六)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14條,管制人員可以就他/她所管制的分目,藉發出撥款令授權另一名管制人員為前者的分目承付開支。撥款令所涉及的開支用途,必須符合支帳分目的使用範圍。舉例而言,甲部門經由產業署租用私人處所作為辦公室,會向產業署發出撥款令,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發出撥款令的權力來自《公共財政條例》,並非由財務委員會轉授。
 
  政府部門之間藉撥款令代為承付開支是常見的安排。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財政年度期間,香港警務處透過撥款令領受撥款的總款額載於附件五。領受的「撥款令」所涉及的項目包括向庫務署收取僱員因工受傷而獲發的補償、向公務員事務局收取資助研習課程的墊支費用、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收取安裝行政工作電腦系統、聘用顧問作可行性研究和系統發展所需的費用、向保安局收取借調至該局的警務人員的薪金等。
 
  因應近月的公眾活動,有些部門需要加强處所的保安,因此向香港警務處發出撥款令,從自己的分目承付有關的開支,例如購置大型水馬等設備,以加强政府物業和公共設施保安,維持部門的日常運作和確保公共服務免受影響。這些撥款令並無用於承付香港警務處個人薪酬分目的開支。
 
(七)就香港警務處獲得立法會撥款而言,除了上文(一)至(六)所述的渠道外,與其他政府部門一樣,香港警務處可按既定的機制透過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尋求撥款。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共有11個開支總目,包括土地徵用(總目701)、工務計劃(總目702至707、709及711)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總目708),以及電腦化計劃(總目710)。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