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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祖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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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祖堂地(俗稱「阿公地」)泛指由傳統組織(例如家族或堂)而非個人擁有的新界鄉村土地。據悉,由於出售祖堂地的門檻甚高,包括祖堂的註冊司理須取得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專員)代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同意書,而專員只會在所有持分者同意下才會發出同意書,加上有各處鄉村各處例的問題,以致祖堂地及鄰近土地的整體規劃和發展受到限制。據報,鄉議局和民政事務總署於去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如何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發展,以促進新界發展及增加香港整體可供發展用地的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全港現有祖堂地的數目及面積,並按其所在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售出的祖堂地的數目、面積及售後用途;及

(三)上述工作小組的研究進度,以及就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發展事宜有何具體建議?

答覆:

主席:

  就謝偉銓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新界條例》(第97章)第15條就祖/堂司理的註冊,以及司理處理祖/堂所持有土地的權力作出規定:
  
  「如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根據租契或其他批予、協議或特許而持有從政府取得的土地,則該宗族、家族或堂須委任一名司理作為代表。每項該等委任均須向適當的新界區民政事務處呈報,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接獲他就該項委任而規定的證明後,如批准該項委任,須將有關司理的姓名註冊,而該名司理在發出訂明的通知後,並在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下,即有全權將該土地予以處置或以任何方法處理,猶如他是該土地的唯一擁有人一樣,並須為該土地的所有租金及收費的繳付,以及所有契諾和條件的遵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每份與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關的文書,如由該土地的註冊司理在民政事務局局長面前簽立或簽署,並經民政事務局局長簽署見證,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猶如該份文書是由該宗族、家族或堂的全體成員所簽立或簽署的一樣。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有人提出好的因由時,可將任何司理的委任取消,並可挑選新司理及將其註冊以代替該司理。如持有土地的任何宗族、家族或堂的成員在取得土地後三個月內並未委出司理並證明該項委任,或在更換司理後三個月內並未證明已委任新司理,政府即可將該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重收,土地一經重收,即為已被沒收。該項重收須以在土地註冊處將該土地的註冊摘要註冊的方式完成。」
  
  事實上,《新界條例》第15條沒有訂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門檻,或政府處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請的程序。雖然民政事務專員(民政專員)有法定權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的決定給予同意,但由於祖/堂的性質屬私人機構,而出售祖/堂土地是祖/堂的決定,因此民政專員在議決的過程中沒有任何角色。

  政府並沒有全港現有祖/堂土地的數目及面積的相關資料;根據記錄,民政專員過去五年就超過300個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請給予同意,政府亦沒有有關申請涉及土地的面積及售後用途等資料。我們希望再次強調,祖/堂的性質屬私人機構,而出售祖/堂土地是祖/堂的決定。

  為研究如何進一步改善有關祖/堂事務,民政事務總署與新界鄉議局於二○一八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務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就祖/堂委任司理和處理祖/堂土地的事宜進行討論及研究。

  工作小組得悉有個別祖/堂備有內部規則,並認為假若祖/堂能訂立内部規則,日後處理委任司理和內部事務時便可作參考。因此,工作小組建議由新界鄉議局研究協助各祖/堂訂立其內部規則。

  據了解,新界鄉議局正積極跟進和與各祖堂討論有關事宜。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