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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促進應用資訊系統和發展自動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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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新一代車載系統)的主流設計是透過無線電波連接智能裝置及雲端平台,供駕駛人士獲取駕駛資訊、進行通訊及瀏覽互聯網資訊,以及提供可提升駕駛安全性和效能的功能。然而,現行法例嚴格限制駕駛人士在駕駛座椅可看到的視象顯示器(顯示器)所提供的資料或視景內容,以致在汽車登記前,新一代車載系統須關閉部分功能,甚至須拆除部分配件。另一方面,政府於去年四月表示,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創新辦)將檢視《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研究相關法例能否配合自動駕駛汽車及車載系統的發展和應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創新辦檢視第374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進展及至今的結果為何;

(二)鑑於可互動操作的新一代車載系統漸成汽車的主流和標準裝置,並在其他地區獲廣泛採用,當局會否因應科技發展,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准許該類系統的所有功能在香港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在新一代車載系統的所有功能獲准在香港使用前,修訂第374A章第37條,對車載系統於汽車在移動及停泊期間可具備的功能施加不同規定,以便汽車可獲准安裝具備下述功能的車載系統:駕駛人士於汽車停泊期間在駕駛座椅可看到受限制資訊(例如電視節目和非用於汽車導航目的預錄視象);及

(四)預期何時會修訂法例,容許自動駕駛技術(例如自動召喚車輛功能)在香港應用?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創新辦)後,現答覆如下︰

(一)政府發展創科的八大方向其中之一項,是檢視窒礙創科及經濟發展的法例及法規。創新辦在這方面的工作包括檢視《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研究條例能否配合自動駕駛技術和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在香港的應用發展。在研究過程中,創新辦與運輸及房屋局和運輸署保持聯絡,以了解本地情況,並研究有關技術在其他城市的發展和配套措施,以及這些外地經驗對香港是否適用。

  概括而言,有關車輛視象顯示器的應用,創新辦留意到現行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規例》)已經容許駕駛人士在駕駛座椅可看到與駕駛有關的資訊,包括所需的導航和駕駛資訊。在自動駕駛技術方面,創新辦認為長遠而言,訂定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技術的發展。就此,運輸署已着手研究相關法例修訂。

(二)及(三)正如上文第一部分回覆所提及,《規例》已經容許駕駛人士在駕駛座椅可看到視象顯示器顯示下列資訊:
(i)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ii)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iii)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iv)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上述對視象顯示器的規管旨在令駕駛人士能專注駕駛車輛,避免被非駕駛相關的視象分心,以保障道路安全。相比其他大城市,香港人煙稠密,交通繁忙,駕駛人士在駕駛車輛時必須高度集中精神。倘若政府容許駕駛人士在停車的狀況下觀看現時受限制的資訊(例如電視節目和預錄視象),駕駛人士可能會因而分心,危及道路安全。

  總括而言,《規例》除容許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為駕駛人士提供符合《規例》要求的資訊(例如駕駛相關的資訊),亦能配合現代先進駕駛輔助系統(例如行車線偏離警告系統)發展所需,使其能應用於香港的汽車上,從而提升駕駛安全。

(四)在推動自動駕駛技術方面,運輸署於二○一九年十一月成立了一個由業界、相關研發機構代表及專家等組成的「香港自動駕駛車輛科技應用技術諮詢委員會」,以探討如何制定合適的監管框架以規管自動駕駛車輛。運輸署會透過和業界的緊密合作及聯繫,汲取自動駕駛車輛在本地的技術測試經驗,以協助制定長遠的規管架構及相關法例。運輸署亦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出版了一份新的「自動駕駛車輛測試指引」,訂立測試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指引,協助業界全面了解在現行法規下於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要求。

  另一方面,運輸署已着手研究法例修訂,目標是透過「監理沙盒」的規管概念,容許業界測試創新的技術,並與業界密切協作,共同制定自動駕駛車輛規管的模式及測試所需的條件和配套,以締造合適和安全的道路環境推動測試。我們會全速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並會適時向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