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食品公司再度非法排放工業廢水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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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元朗八鄉上村的「新佛香食品有限公司」,其豆品工場再度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工業廢水入河流,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18,000元。根據紀錄,該公司在去年七月及十一月亦曾三度因干犯同樣罪行,被法院判罰款共55,000元及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廠內煙囪持續排放黑煙,被法院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而被判罰款10,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十分關注有食品製作工場罔顧法紀,屢次非法排放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河溪水質及空氣質素。為遏止有關問題,環保署透過多個渠道收集可靠情報,包括熱心市民舉報及分析工場運作模式等資料,派員進行重點伏擊行動。在去年六月一次深夜行動中,調查人員成功截獲「新佛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元朗的豆品工場,再次直接將混濁及惡臭的白色工業廢水排放至毗連的河流,嚴重污染河水水質。經進一步蒐證後,污水樣本化驗結果證實五天生化需氧量濃度超出相關法定標準上限五十三倍,環保署遂按《水污染管制條例》再次檢控涉事公司。環保署並與該公司管理層召開會議,鄭重提醒涉事公司董事相關的法律責任,而該公司管理層亦確認已聘請顧問公司改善污水處理系統,以遏止排放超標工業廢水。環保署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發言人提醒食品工場經營者,必須妥善設計廠房及安裝合適和有效的污染控制設施,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人員作定期檢查及維修,確保其設施正常運作及妥善處理污染物排放,以免污染環境。
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再犯最高可被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違反《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二萬元;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完
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