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國歌條例草案》查詢
**************

  回應傳媒就《國歌條例草案》的查詢,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十日)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國歌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與部分人士聲稱的「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更絕對不是所謂「惡法」。
 
  發言人說:「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實際情況。」
 
  「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諮詢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意見 ,並出席了委員會舉行兩次共約15小時的特別會議,聽取了190名公眾人士和團體代表的意見。我們亦多次與不同政黨、專業團體、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見面,聆聽和吸納他們的意見。」
 
  「《條例草案》在去年一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其後召開了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小時,仔細研究《條例草案》的每一條條文,其中一次會議更邀請了公眾人士發表意見。過程中,政府當局均細心聆聽法案委員會委員和市民的意見。」
 
  發言人強調,《條例草案》的草擬經過十分嚴謹的程序,亦收集和採納了社會不同人士的意見。當局會適時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2020年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