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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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立法推行司法機構的「資訊科技策略計劃」,以分階段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為法庭使用者提供以電子模式處理與法院相關文件的一個選擇。

  司法機構就使用資訊科技進行長遠研究後,推行名為「資訊科技策略計劃」的大型資訊科技提升項目,以回應法庭使用者及社會人士日漸提高的期望,提升現有的資訊科技系統,透過使用資訊科技,為所有持份者提供更具效率及成效的優質服務,以及便利整個訴訟或審裁及附帶程序中進行積極的案件管理,使所有持份者可更便捷地尋求司法公義。

  按照該計劃,司法機構正推行名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資訊科技系統(下稱「系統」),從而在適當情況下精簡及劃一規範各級法院的電子法院程序。特別是在方便市民尋求司法公義方面,司法機構將在適當情況下引入電子服務及各種設施,作為現行傳統方式(即紙本模式)以外的選擇,供法庭使用者自願使用。雖然傳統方式仍可供選用,但司法機構會鼓勵法庭使用者使用電子方式與司法機構及有關各方溝通,以進行法庭事務。紙本和電子模式的安排或處理將盡量達成一致,以確保司法工作的執行不會因為新增的文件處理模式而受到影響。

  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已仔細權衡現行法例有關執行司法公義的原則和精神與使用科技所帶來的方便,從而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司法機構將在顧及保障有關各方的利益或權利,並確保司法程序公平和文件或程序穩妥的同時,促進電子渠道的使用。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可以概述如下:

(i)在向法院送交文件方面:
在一般情況下容許以電子方式(即通過系統)將文件存檔或送交至法院;

(ii)在各方之間送達文件方面:
各方在互相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和接受文件的情況下,可使用電子方式把文件送達另一方。為增加靈活性,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並議定送達文件最適合的電子平台;

(iii)在文件的簽署認證方面:
在一般情況下容許以傳統人手簽署以外的方式(例如數碼簽署和電子簽署),簽署與法庭相關的文件;及

(iv)在文件打印本的法律地位方面:
就某些法院程序而言,法庭使用者需要為電子文件製備打印本,以供其後使用。常見的情況是關乎民事案件原訴文件的送達。法例實施後,原告人若選擇透過系統向法院呈交原訴文件後,法院會在文件上蓋上電子印章,再透過系統把文件送交原告人。考慮到被告人或不同意原告人以電子方式送達文件,原告人便需要將電子文件的打印本送達被告人。縱然司法機構會在行政上提供查證服務以確認法院是否確實曾發出該文件,但有關各方或會對打印本的法律地位存有疑慮,故《條例草案》建議賦予由法院發出的文件的打印本及打印本的副本適當的法律地位。

  另外,《條例草案》亦訂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屬法例或透過實務指示,指明可使用電子文件的法院或審裁處,並規定關於電子科技的使用詳情和操作程序等。使用實務指示能讓司法機構因應快速的科技發展,對詳細的程序和常規作出適時的修訂。

  「資訊科技策略計劃」將分兩期實施,並逐步擴展到所有級別的法院。為更妥善地管理,第一期將分為兩個階段實施。就第一期第一階段而言,系統將在區域法院以及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推行。在該計劃的第一期第二階段,預期系統將會推展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的剩餘部分及小額錢債審裁處。至於其餘的法院及審裁處,司法機構計劃於第二期推行該系統。

  司法機構曾就《條例草案》諮詢很多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他們均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條例草案》能令法庭使用者與法院之間,以及各方之間有更適時和更有效率的溝通。長遠而言,不但能有助減少紙張的使用,亦能提高香港訴訟的效率。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