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警方的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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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去年六月至今,有數以千計的市民在公眾活動中被捕後獲警方准予保釋,以待警方完成調查後決定是否對他們提出檢控。據悉,當中有不少人在其後前往警署報到時拒絕繼續保釋,並獲無條件釋放(俗稱「成功踢保」)。然而,由於他們一直未獲警方告知是否已完成調查有關案件及會否對他們提出檢控,他們及其家人終日憂心忡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六個月,每月踢保及成功踢保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成功踢保的人數、他們當中有多少人其後被檢控,以及他們成功踢保日期與被檢控日期平均相隔多久;及
 
(三)警方會否在作出不檢控成功踢保人士的決定後,盡快把該決定通知他們,讓他們放下心理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行使這些自由的時候必須和平和守法。自去年六月初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1 2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在過去六個多月,有暴徒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縱火、擲磚、肆意圍毆意見不同的人士、蓄意傷人、破壞及焚燒商鋪、鐵路設施及交通燈等,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一切合法行動,予以處理。
 
  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警務人員有權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或合理地懷疑犯了(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可監禁的罪行的人。警務人員作出拘捕時,必須依法及適當地進行。
 
  當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會盡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實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會盡快被帶到值日官前,以確定其被拘捕及羈押的合法性。其後,被捕人會交由調查隊伍進行調查。在完成初步調查後,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
 
(一)落案起訴被捕人,並羈留該人直至到出庭應訊,或讓被捕人保釋外出,等候出庭應訊。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人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
 
(二)如警方未能立即完成調查有關案件,讓被捕人保釋外出,被捕人隨後須依指定時間回到警署報到;或
 
(三)無條件釋放被捕人。
 
  有關警方保釋的法律依據及法定權限,載於《警隊條例》第52條。根據該條例第52(1)條,就警方決定落案起訴的被捕人而言,除非警方認為罪行性質嚴重,或警方合理地認為被捕人應被羈留直至到裁判官席前應訊(例如被捕人可能潛逃、再犯同一罪行、騷擾證人、妨礙調查工作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等),否則警方可讓被捕人保釋外出,被捕人一般須依擔保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裁判官席前應訊。如該人被羈留,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
 
  此外,根據《警隊條例》第52(3)條,如果警方認為未能立即完成調查有關案件,可讓被捕人保釋外出,被捕人隨後須依擔保書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警署報到。當被捕人回到警署報到時,警方會根據案件的調查進度,決定落案起訴被捕人、繼續保釋或無條件釋放被捕人。此項保釋安排有其需要和合理性,因為一方面可讓警方在案件仍在調查期間,維持警方與被捕人的聯繫,另一方面,因應不同案件的性質、嚴重性及複雜性,警方可進行進一步調查,例如搜集和處理證據,以及諮詢法律意見等,以確保警方對任何人落案起訴,都會是一個嚴謹的決定。
 
  如果被捕人拒絕警方保釋,或在接受警方保釋後回到警署報到時,拒絕繼續保釋,而調查工作尚未完成,警方會考慮將人釋放。然而,釋放被捕人並不代表警方不會對其作出起訴。如果在調查後決定起訴有關的人,警方會再次作出拘捕。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去年六月九日直至今年一月二日,警方在大型公眾活動中共拘捕6 943人,當中涉及多種不同罪行,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縱火」、「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毀壞」、「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等。這6 943名被捕人中,1 082人已經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338人獲無條件釋放,5 523人的案件仍在調查中(包括保釋候查和拒絕保釋後被釋放候查),有關的數字按月分項列於附件。警方沒有備存問題所要求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三)警方就個別案件的調查詳情是保密的,以免影響調查及搜證工作,更加不會對涉案人士公開。接受警方保釋的被捕人須於指定時間回到警署報到。對於拒絕保釋被釋放候查的被捕人,基於上述保密原則,警方不會告知其涉及案件的調查進展。若日後警方有足夠證據就有關罪行檢控這個人,會再次作出拘捕,並起訴其相關的罪行。
 
  多謝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