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單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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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及持受養人簽證來港居留的人士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數目,並按(i)他們的性別和入境時所屬年齡組別(即○至四歲、其後每十歲為一組,以及65歲或以上),以及(ii)他們與香港居民的親屬關係,分別以表一及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年齡組別 | 性別 | 二○一○ | 二○一一 | …… | 二○一九 |
0至4歲 | 男 | ||||
女 | |||||
5至14歲 | 男 | ||||
女 | |||||
…… | |||||
55至64歲 | 男 | ||||
女 | |||||
65歲 或以上 |
男 | ||||
女 | |||||
總數 | 男 | ||||
女 | |||||
合計 |
表二
入境人士是香港居民的 | 二○一○ | 二○一一 | …… | 二○一九 |
父/母 | ||||
分隔10年或以上的配偶 | ||||
分隔少於10年的配偶 | ||||
子女(持居留權證明書) | ||||
子女(無居留權證明書) | ||||
其他(請註明) | ||||
總數 |
(二)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i)於接受入境檢查時被拒入境,以及(ii)因喪失在港居留資格而被遣返內地,並按他們的性別和當時所屬年齡組別(與表一所載相同)以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分項數字;
表三
年齡組別 | 性別 | 二○一五 | 二○一六 | …… | 二○一九 |
0至4歲 | 男 | ||||
女 | |||||
5至14歲 | 男 | ||||
女 | |||||
…… | |||||
55至64歲 | 男 | ||||
女 | |||||
65歲 或以上 |
男 | ||||
女 | |||||
總數 | 男 | ||||
女 | |||||
合計 |
(三)過去十年,每年持受養人簽證入境而其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海外人士數目,並按(i)他們的性別和入境時所屬年齡組別及(ii)他們與其保證人的關係,使用表四(格式與表一相同)及表五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五
入境人士是保證人的 | 二○一○ | 二○一一 | …… | 二○一九 |
父/母 | ||||
配偶 | ||||
子女 | ||||
其他(請註明) | ||||
總數 |
(四)過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養人簽證申請,並按表六列出該等數字和(iii)的分項數字?
表六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
(i)接獲申請宗數 | ||||||
(ii)批准申請宗數 | ||||||
(iii)拒絕申請宗數 | 未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
有已知的不良紀錄 | ||||||
保證人未能符合為受養人提供居所及有關生活條件的要求 | ||||||
其他(請註明) | ||||||
總數 |
答覆:
主席:
現就楊岳橋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及(二)《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單程證(即《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制度的實施,是讓內地居民可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內地當局的審批,有秩序地來香港與家人團聚。
二○一○年至二○一九年十一月,持單程證來港人士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劃分的數目列於附件一,而按類別劃分的數目則列於附件二。
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十一月,持單程證來港人士被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 持單程證來港人士被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的個案 |
二○一五 | 19 |
二○一六 | 16 |
二○一七 | 18 |
二○一八 | 12 |
二○一九(一至十一月) | 9 |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三)及(四)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受養人政策)容許有能力照顧受養人和為受養人提供財政支持的人士申請其非本地受養人來港居住。受養人政策亦讓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選擇攜同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生活,藉此確保香港得以繼續吸引和挽留人才。受養人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列於附件三。
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十一月,申請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的相關統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 二○一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一至十一月) |
申請宗數 | 29 953 | 29 332 | 30 666 | 32 254 | 34 043 |
獲批宗數 | 26 488 | 26 266 | 28 805 | 26 083 | 23 192 |
被拒宗數 | 1 600 | 2 178 | 1 711 | 2 193 | 3 201 |
入境處由二○一八年四月開始備存以受養人身分獲准來港人士按其與保證人的關係分項統計的數字,相關數字表列如下:
保證人與受養人的關係 | 二○一八 (四至十二月) |
二○一九 (一至十一月) |
配偶 | 9 886 | 11 445 |
18歲以下未婚子女 | 9 091 | 10 400 |
60歲或以上父母 | 793 | 1 216 |
其他(註) | 119 | 131 |
總數 | 19 889 | 23 192 |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完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