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在公眾活動中確定記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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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本港沒有官方機構集中簽發記者證。各傳媒機構或組織自行簽發記者證,令人難以確定持證人是否記者。據報,有佩帶記者證的人士在近月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作出非法行為(例如阻礙警方執法,甚至試圖營救警務人員正拘捕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各傳媒機構或組織共簽發多少張記者證,並按機構或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各傳媒機構或組織簽發記者證的機制,包括申請人須符合的專業要求及須遵從的操守標準,以及有關的懲處機制;
 
(三)有何措施(例如與簽發記者證的傳媒機構或組織商討採訪安排)防止有示威者在公眾集會和遊行中藉假冒記者以掩飾身分,伺機作出非法行為;及
 
(四)鑑於網上新聞媒體(網媒)目前不受規管,任何人均可自稱為公民記者或某網媒的記者,政府會否立法界定真正的網媒工作者,以防有示威者在公眾集會和遊行中藉假冒網媒工作者以掩飾身分,伺機作出非法行為?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大眾新聞傳媒機構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的印刷報章、新聞雜誌和新聞通訊社,以及其附屬和關聯的網上平台、持有根據《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所發牌照的電台廣播機構及持有根據《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所發牌照的商營電視廣播機構。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保安局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商經局,過去三年,香港電台(港台)新簽發的記者證數目如下:
    
年份 數目
二○一七 154
二○一八 123
二○一九 126
 
  港台記者須嚴格遵守政府規例和部門指引,以及「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港台會根據既定機制處理相關的紀律個案。
 
  除港台外,政府沒有備存其他傳媒機構發放記者證的相關資料。
 
(三)自去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過1 200宗示威,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包括刑事毀壞、縱火、投擲汽油彈等,亦有人混入記者及人群在近距離向警務人員鎅頸致其嚴重受傷,執勤的警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在行動期間,警方不時接觸到懷疑「假扮」記者的情況,包括搜獲假記者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的媒體、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即時離去等。過往懷疑「假扮」記者的人曾作出一些不屬記者職責的行為,甚至嘗試阻礙警方執法,參與違法暴力行為,以及從警務人員中「搶犯」等。
 
  警方一向尊重傳媒的工作,亦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為記者提供方便。然而,懷疑「假扮」記者的人阻礙警方執法,破壞現場秩序,影響真正的專業記者進行採訪。為應對這種情況,警方已制訂指引,讓警務人員透過傳媒機構的證件識別其身分。記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期間,應隨身帶備記者證件或公司證明文件,以便現場警務人員識別。他們亦應留意及聽從警務人員的指示,與警方保持適度距離,這樣既可避免阻礙警方的執法行動,亦可免卻自身受傷。
 
  警方相信真正的專業記者在採訪期間不會作出違法行為,也希望記者識別身邊的人,認清他們是否真正在採訪,以免有人冒認記者而作出別有用心的行為。
 
(四)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為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基本法》所保障。政府一直堅決維護並尊重新聞自由,並致力提供合適的環境,讓傳媒發揮第四權的功能。
 
  行政長官於二○一九年十月十九日會見傳媒時指出,基於尊重新聞自由,政府無意審核傳媒工作者進行採訪工作的資格。政府將一如既往堅決維護新聞自由,便利傳媒的採訪報道工作,捍衞香港的核心價值。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