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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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今日(一月二日)被法庭重罰,需合共繳付罰款二十四萬元。

  該兩名居住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在二○一九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他們共同擁有五個非住宅物業的業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此外,他們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

  房屋署其後調查時揭發,上述五個非住宅物業的價值合共約為九百五十多萬元。另外,二人被證實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並透過該有限公司,擁有三個住宅物業。經核實後,被告家庭的總資產淨值已超逾資產上限的二百三十一萬元。

  他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兩名被告今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並需合共繳付罰款二十四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將會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租戶,作為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二○一六年十二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20年1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