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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兩間瀝青廠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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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屬於「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及「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屯門龍鼓上灘的兩間瀝青廠,因未有妥善操作粉塵過濾設備及不當儲存石礫,造成空氣污染,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分別被判罰款9,000元及10,000元。 此外,「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亦被控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自簽5,000元及守行為24個月。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在四月例行巡查時,發現「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有大量粉塵飄散,造成空氣污染。經調查後,環保署人員發現廠房沒有妥善操作防塵設備,引致大量粉塵從過濾器排出,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根據紀錄,該瀝青廠曾屢次違規被定罪,其公司董事亦涉嫌管理疏忽或不作為,未有確保廠房遵從牌照要求運作。此外,環保署人員在六月調查另一宗投訴時,發現屬於「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將石礫存放在露天地方,產生塵埃,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環保署經蒐證後,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檢控涉案上述兩間瀝青廠及有關董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瀝青工程為指明工序,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牌照並嚴格遵從牌照訂明的條款運作。若牌照持有人違反牌照條款要求,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至於疏忽管理的經營者,一經法庭定罪,亦須負上個人刑責。
 
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