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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違例開設及經營旅館被判監禁緩刑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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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及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其中一名男子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三年及罰款18,000元,另一名男子則被判罰款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一月和四月巡查位於銅鑼灣百德新街和塔門海傍街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牌照,於上址處所開設和經營無牌旅館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銅鑼灣百德新街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該旅館的設計與註冊圖則不符,間隔的改動亦未經旅館業監督同意。該旅館由上述於百德新街開設無牌旅館的男子經營。上述情況違反了牌照的條件第3及17項。因此,負責經營上述處所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開設、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旅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
 
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