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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三個有關今年六月十二日立法會示威事件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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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三個有關今年六月十二日立法會示威事件的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就尹兆堅議員、譚文豪議員以及郭家麒議員今日就六月十二日的事情提出的動議,特區政府在過去多月已在不同場合向立法會及公眾就當日警方的執法工作作出詳細說明。這三個議案是不必要的。

  在六月十二日早上在立法會大樓外有集會,原本預期會以和平方式準備進行。但在大約上午八時,有大量戴口罩人士,有組織地衝出龍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夏慤道。示威者霸佔馬路、阻塞交通,令附近一帶交通嚴重受阻,接近癱瘓,嚴重影響緊急車輛的服務。示威人士圍堵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亦有一部分作出威嚇性及挑釁性的行為。雖然如此,警方一直保持克制和容忍。
 
  其後,示威人士繼續堆放多重鐵馬在路面,並撬起行人路上的磚塊,拆毀馬路邊的欄柵用來製造路障。在下午三時左右,情況開始惡化。當時,部分示威人士不斷有組織地衝擊警方的防線,更用危險的武器,包括磚頭、鐵枝、鐵馬、木板等攻擊在場的警務人員,情況非常危險和混亂。警方將在立法會的防線一路後退到立法會入口的示威區前。
 
  警方當時多次作出勸喻及警告,要求暴力的示威人士停止衝擊警方的防線,但是暴力衝擊未有停止。有關人士的行爲不但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嚴重威脅在場所有人士包括傳媒,執勤的警務人員,甚至是其他沒有使用暴力的示威人士的性命。警方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使用適當和必要的武力應對暴力行爲,防止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進一步被破壞,恢復現場秩序。
 
  警方在六月十二日的事件裏一共拘捕39人,所涉及的罪行包括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非法集結、襲警等。在行動中,一共有22名警務人員受傷。經過調查和搜證後,有十人被控以暴動、非法集結、襲警、抗拒警務人員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暴動罪的案件已轉交區域法院審理,其餘案件已排期在十二月至一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主席,市民有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警方亦一直協助市民和平有序地進行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與此同時,警方亦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六月十二日的場面,示威人士違法堵塞馬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用磚頭、鐵枝、鐵馬、木板等攻擊執勤的警務人員,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警方有責任亦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盡快回復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的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會使用武力。當使用武力的目的已經達到的時候,警方會停止使用該武力。
 
  六月十二日,經過多次勸喻及警告無效後,警方因應當時實際環境、整體情況及行動需要,經過他們的專業評估,決定使用相應的武力驅散人群、控制場面,包括警棍、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布袋彈、橡膠子彈和催淚煙等。警方行動的目的是爲了令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免受進一步破壞,以及保護在場人士的安全,是合法,合理和需要的。
 
  尹議員動議中提及將當天示威定性為「暴動」的說法,特區政府沒有為六月十二日在金鐘一帶發生的事所謂定性。政府已多次解釋,警務處處長當時用「暴動」來形容部分暴力人士用各種武器刻意攻擊執勤警務人員的行為。這些描述不影響日後的檢控決定。檢控工作完全取決於調查後所搜集到的證據及在徵詢法律意見時,由律政司按檢控守則作出決定。
 
  今天的辯論中有兩個動議指警方「襲擊記者」。主席,任何指控必須基於證據,任何人不滿意警方而作出投訴,現行的投訴機制都會基於事實及證據公平公正處理。警方有法定責任維護法紀、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這是法律上要求警方履行的職責。因此傳媒和警方都有各自的責任,雙方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對各自的工作都有幫助。在此基礎上,警方亦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
 
  警隊已制定相關指引,供人員在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期間,透過傳媒機構或組織發出的證件或文件,識別和核實傳媒工作者的身分。我呼籲,傳媒工作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期間,應隨身帶備記者證件或公司證明文件,或穿上易於識別的服飾及佩戴臂章,以便現場警務人員識別。警方在需要時會調派傳媒聯絡隊到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
 
  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警方會因應事態發展,適時透過不同媒體向公眾發放有關信息,提醒市民注意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在場的市民(包括傳媒工作者)亦應聽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我們理解有傳媒工作者對於警方當日行動所表達的關注。我重申,警方重視和傳媒的關係,會盡量容許和配合傳媒的採訪。
 
  譚議員和郭議員的動議質疑警方在公立醫院拘捕受傷的示威人士、涉嫌未經授權進入醫院管理局的電腦系統取得示威人士受傷的資料。我首先要清楚指出,警方有法定責任防止和偵查罪案,而醫護人員則有責任拯救傷病者。警方會盡力協助所有救護服務,確保傷者都可以盡快得到治療。警方和醫護人員一直在互相理解、互相體諒的基礎上,各司其職,這樣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一般來說,在急症室有警員當值。如果駐守急症室的警員在急症室大堂發現有求診者(包括受害人或疑犯)懷有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可疑傷勢,例如涉及斬人案的刀傷、涉及刧案的槍傷,警方會主動跟進相關案件。警方亦會在不同的情況下到醫院工作,包括在收到報案後到醫院向報案人或相關人士了解情況、了解受害人或涉案人士的傷勢及安排被捕人士到醫院接受治療等。此外,如果醫護人員發現求診者有可疑的傷勢(例如家暴或性侵案件),在一般情況下,亦會通知警察作適當跟進。
 
  醫管局已公開表示,「急症室資訊系統」為醫管局的內部系統,並沒有與警方的任何電腦系統有聯繫或連接。據我所知,醫管局的內部系統只限擁有相關權限的醫管局職員進行查閱,任何非醫管局人士無權登入這個系統。
 
  警方在醫院調查任何個案或進行任何行動時,亦不會阻礙任何人接受治療,同時尊重病人私隱,以及任何人應有的其他權利,包括聘請法律代表。如警方有需要向醫院索取個人資料作調查或法庭審訊之用,在獲取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豁免下,可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請求,獲取病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病歷等個人資料。如有需要,警方會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在辨識警務人員方面,我理解社會對於如何在衝突場面辨識警務人員很重視。現時每位警務人員,不論其崗位,都有方法識別其身分。在最近的大型公眾活動中,執勤的軍裝警務人員會展示其編號或可識別的行動呼號。便衣警務人員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在行動情況不否定其可行性下會表明身分或出示委任證,或展示可識別的行動呼號。
 
  市民如需投訴警務人員的行為,可以根據這些資料,以辨識警務人員的身分。即使投訴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警方亦會從多個方面,包括人手調配、出更紀錄、所投訴事情的事發時間及位置等,辨識有關警務人員。
 
  我想澄清,前線警務人員戴保護面罩,目的是爲了確保人身安全。在過去多個月的衝突中,暴徒使用彈叉、波子或鐵珠、汽槍、膠彈、金屬彈、腐蝕性液體,甚至汽油彈火攻、鎅頸、用刀割傷警務人員等,導致超過480名警務人員受傷。較為嚴重的傷勢包括頸部血管被鎅傷、皮膚被腐蝕性液體灼傷、因汽油彈而皮膚二級燒傷、頭部嚴重受傷、骨折、中彈珠受傷、牙齒被擊脫、被弓箭射中受傷等。前線警務人員穿戴防護裝備,是絕對有必要的。
 
  政府理解市民對警方當日行動的關注。事實上,監警會(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正積極審視自六月九日起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監警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這些審視工作的其中一個目的是釐清事實。就此,監警會已設有多個管道,包括電子平台和電話熱線,供各持份者及市民大眾提供資料。監警會亦有與警方進行多次工作會議,要求警方提供相關公眾活動中的行動資料。
 
  監警會已表示致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大約明年一月公布第一個階段性報告。監警會正積極推進有關報告的籌備工作,目前首要的是給予監警會時間及空間去完成它的工作。政府會小心研究及認真跟進報告的建議。
 
  主席,今日在立法會針對六月十二日所發生的事情,而提出三個動議的議案,我認為是不必要的。我懇請議員反對這三個議案。
 
  我會先聆聽議員的發言,然後再作回應。多謝主席。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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