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公眾活動現場緊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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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十八日晚上,油麻地有數十名示威者逃避警方圍捕時跌倒,部分人堆疊在一起,命懸一線。現場的志願急救員欲施救卻被警務人員以警棍驅離。警方一直否認曾有人踩人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消防處處理上述事故中傷者的詳情,包括調派救護人員和救護車的數目及其抵達現場的時間、他們向消防通訊中心報告看到的情況(包括有否人疊人),以及傷者人數,並按他們的性別、年齡分布、傷勢及送院時間列出分項數字;警方的執法行動有否阻延救援工作;
 
(二)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中展開拘捕行動時,須否把在場人士的生命安全和醫療需要列為首要考慮;如須要,上述事故的有關警務人員有否違反相關規定;如無須要,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再次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警務人員就反修例運動(包括上述事故)採取的執法行動中使用的武力是否屬恰當程度?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必須守法。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因此,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回復社會安寧。如果市民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自今年六月九日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1 0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的暴力違法行為。為應對及制止暴力行為,警務人員需要使用適當的武力,控制場面,並將暴徒繩之於法,以恢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就十一月十八日晚上的違法行為,需要釐清幾點有助我們了解事件的發展。
 
  首先,網民在網上號召大批群眾,於十一月十八日到各區堵路,號稱所謂「圍魏救趙」,以分散警力讓當時仍在香港理工大學的違法示威者可以逃走。
 
  第二,當晚直到十一月十九日的凌晨時分,有數以千計的暴徒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帶大肆破壞和堵路,包括以雜物設置路障、用磚塊及雜物攻擊執法的警務人員,更投擲了共近1 000枚汽油彈,嚴重威脅在場市民和執法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及性命。
 
  第三,警方在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前已長時間並多次警告暴徒停止違法行為及散去,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才使用催淚煙及採取行動驅散及逮捕違法暴徒。
 
  在行動期間,暴徒試圖逃走以逃避法律責任,其中有部分在逃走時,在不同位置跌倒。現場警務人員已即時作出疏導措施,並安排到場的救護及消防人員提供協助。警務人員在救護人員到場前,亦為傷者初步處理傷勢。當晚警方共拘捕213人,被捕人士已被控「參與暴動」罪。
 
  十一月十八日晚上,消防人員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處理一宗「自動報火警鐘」事故期間,在約十一時三十分發現大批人士從彌敦道走向碧街方向。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與寶寧大廈之間的通道有人跌倒在地上,並有人跨越這些人繼續逃走。消防人員立刻向消防通訊中心報告及要求增援。同時,在場消防人員立即進行救援工作,用了大約十分鐘將30多名被困者救到安全位置。
 
  第一輛救護車於晚上十一時四十八分到達並停泊於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由於登打士街、窩打老道東行及彌敦道北行一帶有大量磚塊和障礙物阻塞,奉召到場的救護車不能靠近事故現場位置停泊。因此,救護人員需在距離較遠的地點,帶同救護抬床及裝備前往現場。救護人員於凌晨零時零二分將第一名傷者以救護抬床徒步送往最近的廣華醫院治理,並按照傷勢輕重分批將其他傷者送往不同醫院治理,約於凌晨四時三十分完成運送最後一批傷勢較輕的傷者往醫院,其間救護人員在現場為傷者傷勢作初步處理。
 
  事件中,消防處一共出動了10輛消防車、41輛救護車、48名消防人員和123名救護人員。消防處將合共33人,包括26男七女,送往不同醫院治理。送院治理者中亦包括四名警務人員。除了兩名成年傷者年齡不詳外,其餘傷者的年齡介乎16至45歲。傷者的傷勢包括扭傷、氣促、頭暈、嘔吐、骨折等。其中年齡最輕的16歲人士頭部及背部受傷。年齡最大的兩名45歲人士分別是手指脫臼及氣促和手受傷。事件中,消防人員在警方的協助下進行傷者分流工作。
 
  在任何情況下,警方都會考慮受傷人士的需要,不會阻礙救援工作,並會盡量配合救護及醫療服務。與此同時,警方要顧及現場環境,顧及安全和保安的考慮。消防處及警隊雙方在救援行動上會作出緊密協調,以確保傷者在安全情況下盡早獲得醫療診治。
 
  根據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發現場或在被捕過程中受傷,該名人士會被安排接受治療。絕大部分警務人員都曾接受急救和一些基本的醫療訓練,能夠在救護人員到場前,為傷者初步處理傷勢。在處理受傷被捕人士時,警方亦須考慮被捕者的安全和保安因素。
 
(三)政府認為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處理有關警務人員的投訴是適當的做法。監警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604章《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而設立,獨立運作,履行其法定職能,包括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並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提出建議。

  監警會正積極審視自六月九日起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並已表示致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大約明年一月公布第一個階段性報告。我們認爲應按現行機制讓監警會履行和發揮其法定職能,積極推進有關的審視工作。審視工作複雜,我希望公眾能給予監警會時間和空間以便它完成這重要的工作。監警會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並且會公開,公眾屆時可詳細檢視報告。政府將小心研究報告的建議,以決定合適的跟進行動。
 
  多謝主席。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