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香港作為國際仲裁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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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律政司的主要政策目標之一,是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尤其是國際仲裁樞紐)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i)以香港為仲裁地、(ii)非以香港為仲裁地但在香港舉行聆訊,以及(iii)只由仲裁機構的香港辦事處提供秘書支援或服務的仲裁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屬國際性質;該等數字與新加坡的如何比較,以及有關差異的成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仲裁活動在香港的增加價值總額(包括衍生的)及其佔法律界的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三)過去五年,每年仲裁活動帶來多少公帑收入及其佔政府該年經常性收入的百分比;及

(四)有否評估於上月訂立的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特別當中涉及制裁的措施)對香港作為國際仲裁樞紐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仲裁是經當事人同意的爭議解決機制,其優點在於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程序奉行當事人自主原則、仲裁程序具有彈性,以及仲裁裁決可透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在超過160個該公約的締約國執行。

  穩健的法律制度(包括完善的仲裁法律架構),有助各地吸引外來直接投資。就此,律政司近年的其中一個長期的主要政策目標,是致力發展和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該目標與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相輔相成。為更全面推廣香港的法律服務,律政司自二○一八年起增加「促成交易」為另一政策重點,着力提升香港作為交易及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在提供國際仲裁服務方面,享有獨一無二的雙重優勢。

  第一,在《基本法》的憲制保障下,香港特區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法治傳統,以及獨立的司法機構,並沿用國際商貿界較為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另外,香港擁有經驗豐富的爭議解決人才及爭議解決文化。

  第二,國家支持香港發展為區內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國家「十三.五」規劃的港澳專章中,中央政府明確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同時,二○一九年二月公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及的發展重點包括將香港建設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並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專案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因此,香港應抓緊「一帶一路」倡議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所帶來的機遇,不斷提升其競爭力。

  就梁繼昌議員提出的具體提問,律政司答覆如下:

(一)至(三)基於下述一些特點,香港仲裁活動的公開資料和數據相當有限,律政司並沒有問題(一)至(三)要求的官方數字:

(a)仲裁的特點在於其保密性,而為有效保障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條例》(第609章)規定仲裁任何一方不得發表、披露或傳達任何關乎仲裁程序及裁決的資料,除非各方另有協議、參與仲裁程序一方需要保障或體現其法律權益,或者在強制執行或質疑某項仲裁裁決時,當事人才可披露有關仲裁的資料。

(b)香港現行的《仲裁條例》(第609章)在二○一一年生效,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委)《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為基礎,並取代舊有的《仲裁條例》(第341章),統一了本地仲裁及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仲裁條例》(第609章)生效後,香港與仲裁相關的法律框架再沒有「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在法定體制上的區別。

(c)仲裁程序可分為機構仲裁及臨時仲裁兩大類。機構仲裁程序由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一般而言,按進行管理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臨時仲裁則完全由仲裁員和當事人「管理」,可以選用現成的仲裁規則(如《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或由仲裁庭就案件的性質制定合適的規則。在臨時仲裁中,如果當事人不向法院申請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則除當事人及仲裁庭成員外的第三者均不會知悉仲裁程序的進行。

  事實上,香港的仲裁發展早期以臨時仲裁程序為主。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之前,爭議雙方選擇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絕大多數採用臨時仲裁程序。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二○○八年九月才首次推出其《機構仲裁規則》。

(d)除了爭議方對仲裁規則的自主外,仲裁程序的靈活性亦體現於爭議方對仲裁員及代表的選擇中。《仲裁條例》(第609章)沒有就仲裁員及代表的專業資格作規定,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員及代表,不一定由香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出任。事實上,各個業界的爭議方可能因應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技術性,而考慮委任與案中爭議點相關的專業人士出任仲裁員。

  我們留意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雖有公布其提供仲裁及爭議解決服務的一些數據,但有關數據未能涵蓋所有香港仲裁個案,包括由其他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案件、臨時仲裁案件、非以香港為仲裁地而僅在香港舉行聆訊的案件等,故公布的數據只能有限度反映香港仲裁活動的情況。

  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公開資料,我們表列了過去五年(即二○一四至二○一八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案總量(包括仲裁、調解,以及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案件)、仲裁受案量、國際仲裁案件(即其中至少一方為非香港當事人)佔仲裁受案量的百分比、排名首五位當事人來自的國家或地區(除香港以外),以及仲裁案件總爭議金額如下。
 
  受案總量
(包括
仲裁、調解,以及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案件)
 
仲裁
受案量
國際仲裁案件佔仲裁受案量的百分比
(即其中至少一方為非香港當事人)
 
排名首五位
當事人來自的
國家或地區
(除香港以外)
 
仲裁案件總爭議金額
二○一四年 477 252 沒有數據
  1. 中國內地
  2. 美國
  3. 新加坡
  4. 英國
  5. 英屬維京群島
約28億美元
二○一五年 520 271 沒有數據
 
  1. 中國內地
  2. 英屬維京群島
  3. 澳門/新加坡
  4. 澳洲
  5. 英國/美國
約62億美元
二○一六年 460 262 78.4%
 
  1. 中國內地
  2. 英屬維京群島
  3. 新加坡
  4. 美國
  5. 韓國
約25億美元
二○一七年 532 297 73.1%
 
  1. 中國內地
  2. 新加坡
  3. 英屬維京群島
  4. 開曼群島
  5. 美國
約50億美元
二○一八年 520 265 71.7%
 
  1. 中國內地
  2. 英屬維京群島
  3. 美國
  4. 開曼群島
  5. 新加坡
約63億美元
(資料來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年度報告及統計數據中的公開數據)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尚未公布二○一九年的數據,但據律政司了解,該機構本年的仲裁個案數字對比去年有所增長。

  律政司關注鄰近地區,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以及多個內地城市(例如上海、深圳)近年來致力提升國際仲裁服務,為香港帶來嚴峻挑戰。面對區內激烈的競爭,我們有迫切需要加強相關工作及政策措施,善用香港的固有優勢,包括國家的「一帶一路」倡議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為我們所帶來的機遇,繼續提升香港仲裁服務以至各爭議解決服務選項的競爭力。

  律政司近年一直竭力推行多項措施,完善與仲裁有關的法律框架,吸引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以及由香港主辦與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相關的大型國際會議。於二○一九年初成立的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將繼續統籌律政司內有關仲裁以及其他爭議解決措施的推廣工作。

  為應對國際仲裁的最新發展,律政司近年不時對《仲裁條例》提出修訂,以釐清知識產權爭議可透過仲裁解決及釐清香港法律容許第三者資助仲裁,相關法律修訂已分別於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初生效。

  此外,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簽署了具開創性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保全安排》已於十月一日生效。《保全安排》的簽署是香港受惠於「一國兩制」的重大突破,標誌着香港成為全球首個和目前唯一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以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本地業界反應十分正面,認為《保全安排》有助增加香港作為處理與內地有關爭議的仲裁地的吸引力。

  根據律政司了解,已有適用於《保全安排》的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成功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而因應《保全安排》,國際商會已發布了實務指引,表示會將以香港為仲裁地的仲裁個案交由位於香港的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亞洲事務辦公室管理。律政司預期《保全安排》將會繼續為香港仲裁及爭議解決界帶來更多拓展業務的機遇。

  除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外,律政司一直致力吸引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在香港設立地區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包括已在香港設立辦公室的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的亞洲事務辦公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香港仲裁中心,以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香港仲裁中心。

  為了將香港打造成為國際能力建設樞紐,近年律政司成功與國際政府間及業界組織及/或本地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在香港合辦多個大型國際會議及活動,例如於二○一八年九月適逢《紐約公約》簽署60周年而舉辦的論壇、二○一九年二月的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機制改革研討會、二○一九年十一月的第三屆貿法委亞太司法會議等。律政司亦正積極參與貿法委第三工作組,有關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爭議解決機制改革的研究工作。以上措施將加深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界對國際法律議題的了解,對國際法的發展作出貢獻,提升香港國際法律及仲裁服務的水平及國際地位。

  展望未來工作,律政司會繼續積極推展新的政策措施,例如爭取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在香港設立區域仲裁中心,期望可於二○二○年落實具體安排;另一方面,為向仲裁當事人提供更多彈性收費架構選項,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四)香港特區政府強烈反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法案》)成為美國法律。外交部早前已清楚表明,美方將《法案》簽署成法,此舉嚴重干預香港事務,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法案》引起的不確定性無可避免會影響國際投資者及企業對香港的信心。儘管如此,正如上文闡釋,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依然穩健,律政司會繼續與香港及國際社會溝通及合作,鞏固各方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的信心,亦會致力推廣香港的國際法律及仲裁服務。我們相信,長遠而言,香港的固有優勢以及香港爭議解決服務受惠於「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保全安排》等始創性的措施所帶來的機遇,將有助香港的國際仲裁等爭議解決服務持續發展。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