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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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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及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香港以外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出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該等法官的人選,一般由司法機構提出,再交予推薦委員會考慮。自香港回歸以來,只有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的法官/退休法官,獲任命為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而15名現任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中,有10名來自英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香港回歸以來,每位獲任命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來自的地區,以及他們各自曾參與審理的終審法院案件數目;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依據甚麼準則和程序,物色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的人選;

(三)是否知悉,自香港回歸以來,司法機構有否向推薦委員會提出來自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以外地區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如沒有,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推薦委員會除了考慮司法機構提出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外,可否考慮其他人士提出的人選或自薦人士;如可,自香港回歸以來,該委員會有否考慮過這類人選;如不可,原因為何;及

(五)過去10年,政府及司法機構有否就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的物色及推薦程序進行檢討;如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會否於短期內進行檢討?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法官分別來自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詳情見附件。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終審法院在審理絕大部分實質上訴案件時,除了極少次的例外情況外,均從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單中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司法機構沒有備存個別其他普通法法官曾參與審理的終審法院案件的統計數字。

(二)《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就所有司法人員任命向行政長官所作的推薦,均嚴格遵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所有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法官都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以及為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司法工作方面有良好往績的法官或退休法官。他們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均為與香港的法律體制最近似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他們當中大部分為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首席法官或退休首席法官。

(三)及(四)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討論應保持絕對保密及不應公開。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11條,委員會或其他人如未經行政長官許可,向任何未獲授權的人發布或披露他在根據本條例或與本條例有關的執行職責的過程中所知悉的任何文件、通訊或資料的內容,即屬犯罪。

(五)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包括其他普通法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正是該獨立委員會。有關機制行之有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向政府表示,現行機制現時並沒有檢討的需要。政府同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立場。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2分
即日新聞